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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台灣時期的鴉片政策(1895—1945) 一」

2016年09月29日 | 台湾
http://tc.wangchao.net.cn/junshi/detail_130561.html
http://study.ccln.gov.cn/fenke/lishixue/lssjdsj/104646.shtml
「王朝網路」2010-03-16 12:04:56 來源: 互聯網
■日據台灣時期的鴉片政策(1895—1945)  朱庆葆
  近代,以英國爲首的西方列強,爲保護其鴉片商人在華利益,竟不惜兩次發動侵略戰爭。就在清政府被迫同意鴉片貿易合法化的1858年,日本與英國簽訂了禁止輸入鴉片的協議。明治維新之後,日本暴發,便也逐漸做起大國霸權的美夢。20世紀初期,英國對中國的鴉片輸出逐漸停止,日本遂乘虛而入,擘著太陽旗在中國四處進行販毒活動,它和日軍的正面進攻相配合,起到了槍炮所無法企及的作用。

  日本于台灣之毒化行徑,完全由政府操縱。台灣總督府成立專賣局,實施鴉片公賣。50年間,當局曾對鴉片瘾者進行過三次調查,公布結果表明,瘾者人數一次比一次減少,日人便借此在國際上大作文章,宣揚其鴉片「治績」,以混淆視聽。時至今日,仍有不明真相者認爲日本將台灣視爲新領土,視台人爲「皇民」,確有誠意實施鴉片禁政。長期以來,大陸學界囿于資料的限制,對此問題的研究一直很薄弱。基于此,筆者根據掌握的大量有關資料,將日據台灣時期的鴉片政策作爲探討對象,以期在經濟層面揭露日本的殖民地統治本質。文中所稱之鴉片,系指生鴉片,也包括由鴉片提煉精致而成的海洛因、嗎啡等毒品。日本人則將鴉片稱之爲阿片。

一、日據初期鴉片政策的制定(1895—1897)
  台灣吸食鴉片之陋習,最初始自17世紀,經荷蘭人從爪哇傳入,後受來自福建漳州、泉州、廈門等地移民的嗜吸之風影響。史料載,1865~1874年10年間台灣的鴉片輸入量,平均每年達193000斤,1881年則高達588000斤,1894年470000斤。面對此種泛濫之惡習,清廷在台的地方官員和一些有識之士,都積極主張禁絕煙毒。但鴉片爲害甚深,已非一日能夠禁絕。

  1985年初甲午一役,清軍敗退。3月,清廷全權大使李鴻章與日方代表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已成定局。據日方報道,中日媾和第四次談判之際,伊藤向李鴻章明言:「台灣之地,一旦歸爲帝國所有,鴉片煙之禁制,必能奏效」。(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一冊,頁15。)6月2日,李經方和日方的桦山資紀在基隆港外的橫濱丸輪船上完成交割手續,300多萬台胞自此落入日人手中。

  怎樣對待「新領土」——台灣蔓延吸食鴉片之風,日本國內出現了激烈的爭論,大體分爲三大派:嚴禁派、漸禁派和非禁派。其中以政界、律師和衛生人員所堅持的嚴禁派呼聲最高,他們認爲,吸食鴉片是養成惰民之重要原因,日本于開國之初,已頒布禁制,而「清國令其國民陷劣敗之原因,故不僅在于鴉片之吸食,惟國法無力加以禁止」,此習癖「若蔓延至日本內地,屆時將唯恐其弊害終將不可自拔」,(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一冊,頁14、16。)因此有人主張將吸食鴉片的漢人驅逐出台。

  非禁論者卻詭辯:許多土民年長者自稱,我等已染此習癖,若遽加禁止,將失去生存樂趣,長久度此殘生,不如快死。因此嚴禁台灣土民吸食鴉片,「將遇民情之極力反對」,如此,「則需經常派駐兩師團以上兵力,並犧牲數千之生命,甚至以兵力威壓仍未能達其目的,爲推行鴉片制度,竟需衆多之兵力與巨額經費,殊非得益之說」。(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一冊,頁14。)

  因爲當時輿論多傾向于嚴禁論者,第一任總督桦山資紀上任後,隨即發出指令,嚴禁吸食鴉片,並明文規定于《台灣居民刑罰令》中。(注:廖慶洲著《日本過台灣》上硯出版社,1993年版,頁104。 )但因據台之初統治者遇到的最大的問題是如何鎮壓各種抵抗活動,因而負責鴉片政策推行的民政局,認爲對鴉片問題只能采取調查與研究的步驟,難以采行嚴禁舉措。于是,1895年12月水野民政局長返回東京向中央政府陳述目前嚴禁有害無益。因有言在先,以首相身分兼台灣事務局總裁的伊藤博文頗感爲難,于是要求台灣事務局的各委員就此問題再加考慮。水野隨後訪問了衛生局長後藤新平並陳述自己的觀點,後藤表示同意,並進一步指出,禁鴉片之難,難于禁煙酒,「而且取締不易,並有違人道,毋須由政府制造專賣,將其收入以改善台灣各種設施爲宜」。後藤新平曾在1895年9月擔任內務省衛生局長後, 命台灣總督府的民政局員鷹崎與渡邊調查台灣鴉片問題,且以這兩位有關鴉片28個項目的極爲周密的調查,擬成《關于台灣島鴉片制度之意見》,提交內務大臣野村清。在意見書中後藤新平反對非禁論,理由是「台灣新附之民,亦爲陛下之良民,何以在健康長壽之保護上,未能享受一視同仁之恩澤?」同時,他也並不主張嚴禁,他說,鴉片煙不可不禁,「唯于今日,要加以急施,似甚爲不妥」且「厲行嚴禁鴉片煙之制,難免有失酷薄之嫌」,務必招來吸食者的抵抗。後藤批評兩種極端論者,言之鑿鑿,自己的觀點也如水落石出:據說鴉片進口稅年逾80萬,可見其需要量之大,唯將其歸爲政府專賣,寓禁止稅之意,加課此進口稅額三倍之價,在特許藥鋪,憑政府之通摺,售與吸食者,則其需用者必因之逐漸減少,且國庫將增加160萬元之收入,加上原來之進口稅80萬合計240萬元」。他進而「依生存競爭原理、以毒攻毒之法則」提出「漸禁論」觀點:「鴉片可仿國內現行專賣制度,統歸政府專賣,並可納入衛生警察施行體制。鴉片的買賣,可于台灣島設置鴉片特許藥鋪,除藥用鴉片之外,不准買賣。對鴉片中瘾者,由政府特許,向藥鋪購買」。(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一冊,頁15、16。)

  村野對于此一「頗具財政觀點」的漸禁政策深表贊同,于是,12月14日將意見書向伊藤總裁提出。1896年2月, 伊藤總裁提交內閣會議加以討論,終獲准行,由此傳達桦山總督,至此漸禁論始獲定案,結束了鴉片政策爭論不休的狀態。1896年3月23日,在台灣總督府的請求下,後藤新平進一步提出有關鴉片制度行政機關、財政、警察配合執行等施行細則,可說是鴉片專賣制度的基本設計圖,該書最後附言部分尚且預言漸禁政策可在30至50年期間見效。1896年6月, 後藤新平又以台灣總督府衛生顧問的身份到台,做實地考察後,再次向總督府提出報告,強調:「若強欲嚴禁,由此采行鎮壓等行動,恐需調遣兩個師團以上的兵力,而且將損失其半數以上」。在具體措施尚未出台之前,1896年9月8日,總督府民政局以民總第350 號急件向各地方官長發布《關于鴉片取締之通牒》,(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一冊,頁43。)規定:凡私自輸入鴉片,或由住民對日本人販賣、提供鴉片煙及鴉片吸食器具者,皆屬犯罪,嚴加懲處,但特別強調台灣住民之間吸食販賣鴉片煙及鴉片吸食器具者,暫不過問。與據台初期的綏撫政策相適應,鴉片政策經過一兩年的搖擺,終于塵埃落定,漸禁政策初步開始在台實施。後藤新平以意見書與台灣結緣,1898年3 月他由內務行政長官改任台灣總督府民政局長,6月起改名爲民政長官, 成爲日後台灣鴉片政策的執導者。

   (資料來源:《福建論壇:文史哲版》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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