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是老百姓不懂程序没有法律意识,而是深知利害关系才越权上访,寄希望於「青天大老爷」,期待「皇上圣明」。司法独立问题已经被提上了日程,努力改善司法机关的地位,这才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根本之道。信访无论如何,是与一个法治社会背道而驰的。信访中更多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这不是行政机关和工作单位所能解决的。
其三,能否把权利救济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来。我认为,目前的信访制度有两个基本的功能,即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运用信访进行政治参与的法定依据,它表明公民的信访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因此,作为政治参与和表达意愿方式的信访,是不仅不能被取消而且应该强化的。问题是,现实的信访制度强化的是信访权利救济功能,尽管它在现实中也能解决公民的一些具体权利诉求问题,但如果从国家宪政体系来考量,信访的这种权利救济功能却是十分有害的,因为它的实现没有严格的程序而主要靠领导批示,是「人治」的结果,对司法权威的消解和国家政治权威的丧失具有较大的消极作用18.批评者则认为,「对公民而言,信访意味着一项简便、经济、有效而全面的救济方式,具有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功能」,它「可以成为行政覆议和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可以受理行政覆议和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案件,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国家权力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亦可以成为信访的关注之焦点;同时,司法程序所不能实现的正义仍然可以在信访的制度中继续探讨。可见,正是在法律所不及或法律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地方,信访起到一种补充的权利救济功能」19.应星甚至认为,经过制度的创新,信访这种「陈旧的」救济方式可以重新焕发出青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一个重要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20.对此,姜明安则反驳说:「最终取消信访的救济功能是必须的,只有人治的路完全堵死了,法治才会真正出现。」21
四、新的问题
应该说,国家最高决策者关注到这场有关信访制度何去何从的争论,但这些争论已超越了他们为化解信访洪峰这一实用主义底线。因此,在「搁置争议、规范为主」的原则下,国务院在2005年1月5日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在这个条例正式公布之前,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奉命与我有一次单独的正式谈话。他主要谈到了新条例有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网络信访系统、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强化信访工作的责任几大亮点。可我认为,这次《信访条例》修改虽在保障信访人权利等方面有所进步,但只是应急之作,没有体现信访制度改革的方向,不仅不能有效地化解目前存在的信访洪峰,而且有可能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
第一,新《信访条例》的主旨还是在於「束民」而不「约官」,虽然把保障信访人的权利作为重要的原则确定了下来,但同时又为各级政府打击迫害信访人预设了各种理由和藉口。
由於现实中打击迫害信访人的情况非常普遍并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所以新条例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提到了总则。但问题是,新条例同时规定了许多所谓「规范」信访行为的条款,比如,第十八条规定「多人採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可条例中并没有对如何推选代表等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而在现实中,要推选代表就要开会,地方政府就会定一个「非法聚会」或「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罪名;要选代表就得要支付一定的上访费用,就可以定一个「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罪名。再比如,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否则,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要受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採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这些条款都可成为打击迫害信访人的理由和藉口,已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正因为如此,北京上访村的信访公民已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对这些条款进行违宪审查的请求22.
第二,信访制度中的压力体制仍然没有改变,反而因赋予了政府信访机构的调查、直接移交和督办权而有所加强,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有可能诱发更多问题,造成更大的信访洪峰。中国现行信访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权力压力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首长的压力,即某某领导批示,这主要针对个案而言的。其二是上级排名的压力,即各级政府都有关於各地上访的数量和规模的排名并与政绩挂钩。各级信访部门虽然可以依靠这两种压力来促使具体工作部门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在中央的高压下,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於信访民众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新条例不仅没有改变这种状况,反而将其法规制度化。比如,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这种压力型信访体制能否化解目前已十分严重的信访形势呢?据我最近对有关部委七十多位来自基层省市的信访干部的调查表明,他们中有近六成的人认为,如果还搞信访排名甚至与政绩挂钩的话,地方党政会採取更为严厉手段打击信访人,这样也会有更多的人进京上访。
结语
回顾围绕因《信访条例》修订而发生的这场争论,有许多东西是值得反思的。这正如赵凌所言:「关於信访改革的争论并不会因《信访条例》通过而停止,这不仅是由於《信访条例》对於化解目前中国的社会矛盾有难度,而且在於中国的信访制度改革折射出我们如何对待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意识、青天意识、政府万能意识这些东西,更在於信访改革的争论实质是有关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方向的选择问题。」23在我们进行这种选择的时候,特别是当执政者的政策目标、知识界的价值取向、行动者的现实目的出现严重分歧时,甚么才是我们这个社会应遵守和追寻的基本原则呢?在我看来,这只能是国家的宪政建设。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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