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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義澄:上海馮正虎冤罪事件(1)

2008-01-26 16:27:42 | Weblog
出典:http://minzhuzhongguo.org/mz_magazine/143issue/143jz1.htm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周义澄   

翻开二零零五年二月号《前哨》杂志,记者罗冰关于胡锦涛策划摧毁“上海帮”的文章映入眼帘。此文最后一段文字紧紧揪住了我的心:“上海‘海归’冯正虎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三日出版了电子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二零零一年版》,结果被上海新闻出版局指为非法出版而被捕,后来被上海法院判处三年徒刑。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冯刑满出狱,开始漫长的抗争,将上海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冯正虎”!“三年牢狱”!因为多年失却联络,我对昔日好朋友的如此遭遇竟然一无所知。庆幸的是,电话线的另一端传来了熟悉而略带沧桑的声音——冯正虎再次东渡日本,几经转折,得到了我现在的电话号码。他那平静的语音叙述着不平静的故事,我却难以压抑胸中的愤懑。我决定将这桩新世纪中国出版自由的又一冤案告诉更多的人。为了我当年的优秀学生——八十年代初冯正虎在上海复旦大学管理学系读硕士研究生时候,他修过我的科学哲学课;为了当年开创性的事业伙伴和领导人——冯正虎在创建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和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时,邀我参与其事,担任过研究会、所的理事;也为了在中国大地上因争取新闻出版自由而遭受苦难的所有当代精英。

十五天的变迁——从受市长表扬到被抄家入狱

二零零零年十月下旬,“上海第二届国际工业博览会——高新技术成果展”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召开,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题写了会名,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黄菊出席了开幕式。这次“工博会”首次开设了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创业区,邀请十二家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免费参展,其中包括从日本留学回国不久的冯正虎创办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六位留学归国人员代表之一,冯正虎还应邀出席“工博会 ”的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回国创业的情况及天伦公司的产品——新开发的电子出版物,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二零零一年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二零零一年版)》。当时日本的一些报刊、上海所有电视台均在显著地位报道了冯正虎的成果。 “工博会”结束后才十五天,二零零零年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几名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工作人员冲进了天伦公司,搜查了公司办公室的各个角落,扣押了所有中文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二零零一年版)》电子书以及公司财务账册、公章、文件、计算机;将冯正虎及三名公司职员一起押至上海市公安局传讯,之后又以“非法经营”电子出版物的罪名将冯刑事拘留,押至上海市看守所;同时对冯正虎的居家大肆查抄。 被称为“非法经营”的电子工具书究竟是什么内容,值得公安局如此大动干戈?冯正虎担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八年九月,是经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科委批准的高科技公司,坐落在五角场高科技园区,一九九九年三月开始营业。二零零零年,该公司先后组织了三十名留日学者、专家及复旦大学师生,花了近七个月时间,投入四十多万人民币,利用国际上最先进的电子工具书制作软件与技术制成了这两本电子工具书,分别由同济大学出版社、日中展望出版社正式出版,并委托专业公司刻录光盘。电子书介绍了一万二千八百多家中国日资企业;四千三百多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一千多家日本企事业单位驻中国各地的代表机构;一千多家与日本相关的中国企业以及上海日资企业的典范;还有上海的主要产业和上海市及其所属十九个区县发展成就与对外开放的介绍;书中还包括对中国日资企业及其相关的中日两国企业进行地区、行业分布的研究。 很明显,这是一个科研成果的商业产品,其内容即使从中国官方发展经济及对日交流的立场上来看,也是有益无害的。所以时任上海市市长的徐匡迪的办公室曾经代表市长对天伦公司发电祝贺,而分管浦东新区的周禹鹏副市长则特意请浦东新区外事办公室在十月中旬给天伦公司寄来称赞信,祝贺公司的电子书顺利出版。 正当书生气十足的冯正虎以为公安局此举可能是“阴差阳错”,等待他们“有错必纠”的时候,势力强大的上海市公检法的加快了迫害的步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宣布正式逮捕冯正虎,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天伦公司、冯正虎“非法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不过没有按公开审理要求进行庭审,除了被告人的妻子、妹妹、哥哥参加外,其它亲友均未被允许参加旁听;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即就此提出意见,未被法庭采纳。被告及其辩护人依据事实证据认为天伦公司制作销售上述电子出版物不构成犯罪,提请法院宣告被告人冯正虎无罪。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一审宣判庭,宣告判处被告单位天伦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被告不服判决,于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二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合议庭没有开庭审理此案,于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月十一日,冯正虎被转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 被告的辩护律师为冯正虎作了无罪辩护。因为,第一,从内容来说,天伦公司的电子书合法,既非反动,又不黄色,也无国家机密;第二,从出版手续来看,电子书交给合法的出版机构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拥有正式的书号;第三,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情节严重”。依照现有法规的司法解释,要“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才算“情节严重”。实际上到公安局查抄时为止,天伦公司共向政府机关、企业赠送电子书的光盘六百余张,售出二百二十六张,才回收投资七万八千元,经营所得是负数。二百二十六张的经营额是七万八千元,即便全部算作“非法”,也远在三十万元以下。 在上海司法部门某些人的操弄下,一桩新的冤案产生了;又一个中国公民、知识分子仅仅因为试图享受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权利而蒙受了牢狱之灾。

红头文件统治下的中国——法制不知道到哪里去了

虽然长期以来在非民主体制下,当权者对小老百姓常常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但是在今天的中国,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总得有个理由。当我们仔细阅读上海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的时候,就会发现许多模糊之词。检察院指控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法院判决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电子出版物”。请注意,第一,“非法出版”变成了“非法经营”, 如果是“非法出版”,理应追究同济大学出版社的责任;第二,“违反国家规定”均语焉不详。直到上海高级法院的二审的裁定书才比较清楚地指明,天伦公司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这就是定罪的主要依据。这个“出版管理部门”是何方神圣?就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公民的出版自由,是庄严的中国宪法赋予的权利;即使对照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规定,冯正虎和天伦公司也没有违反;不过,作为地方政府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一纸公文他们确实没有遵守,于是,他们就成了罪犯。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在当代中国,写在《宪法》上的公民的“出版自由”往往是空洞的,各级行政部门对出版自由的限制常常是实在的。比如国际书号(ISBN),在现代世界各国祇是为了便于图书管理而采用的一个方式,公民、出版商可以用一般商业行为取得,在中国则变成了限制出版自由的一个手段,书号由官方垄断,拿不到书号就是“非法出版”;比如出版社,在现代世界各国祇是一般的商业企业,在中国则要官方批准才能成立。即便如此,冯正虎的电子书还是具备了这些要件:同济大学出版社——官方批准的出版社;书号也已经具有。 问题出在冯正虎这类知法守法的读书人忽略了中国的法外之法:多如牛毛的红头文件。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同济大学出版社按照规定发文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出版申请,说明天伦公司的电子书“经审查和检测符合出版要求”,要求新闻出版局开具光盘的“复制委托书”。直到申请后的四十六天,即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才发传真给同济大学出版社,称“经研究,你社所报材料不符合国家出版名录的有关规定,请撤选。”这个红头文件并未阐述天伦公司的出版物不符合国家哪些规定,违反了国家哪条法律。在今日之中国,并没有一个正式的法律规定出版物经过出版社批准后,还需经政府的新闻出版局批准。至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到的“名录性质”的出版物,根据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一九九七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也不是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备案制。因此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反而与国务院文件相抵触。可是,就是这个剥夺公民合法著作权利,直接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权的红头文件,却成了上海检察院、法院控告、判决的主要依据。 在上海市检察院和法院某些人眼里,宪法可以放在一边,甚至国务院的文件也可以放在一边,唯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规定是非遵守不可的。在中国,红头文件满天飞,这些不同级别的红头文件,甚至没有成为文件的某一级领导人一次讲话,一通电话,一张批条,都可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事实已经很情楚了,造成这一新冤案的根源就在于上海司法当局以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凌驾于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上。真是何其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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