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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彦永:中共総書記胡錦涛に対する謝罪要求

2009-03-17 09:51:52 | Weblog

2003年のサーズ流行時に中共当局の隠ぺい工作に反して実態を告発し、流行拡大に歯止めをかけた蒋彦永医師。彼はその結果、軟禁され現在も外国旅行を禁止されるなど不当な弾圧を受け続けている。この不当な措置について、当時の中共責任者江沢民の誤りを認め謝罪するよう現在の責任者胡錦涛に要求した。

蒋彦永:致信胡锦涛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及各位常委:

我是蒋彦永医生,医生的职责是对人的生命负责。在2003年“沙斯”侵袭北京时,我就对此危险提出警告; 2004年2月24我根据1989年我当301医院外科主任时所见,给两会领导及中央领导发了一封“关于为89年六四学生爱国运动正名的建议”的署名信,信完全是按正规手续上送的。我的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宪法、党章和军纪的。

但到2004年6月1日,我和夫人在没有任何文字手续的情况下,被非法‘‘绑架”。最初是以所谓《行政看管》的名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章第一节行政看管,第六十七条:对有打架殴斗、聚众闹事、酗酒闹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其中哪一点都对不上我,---;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前中央军事委员会委江泽民主席批准)拘禁了我们两星期。我夫人同时被“绑架”和拘禁,一周后才给她看了补发的《行政看管》命令。

2004 年6月16日中央军委又以《党纪立案》对我实行《两规审查》。审查我的人告诉我《两规审查》的时间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束。但经我反复催问,到2004年 10月中才给了我一份中国共产党总后勤部委员会发的所谓《代拟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蒋彦永的错误本应按情节严重处理,鉴于其能够认识自己所犯错误,写出书面检讨,并有挽回的愿望,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给予蒋彦永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我当即表示此《代拟稿》不实事求是,我不能接受,并立即写了《我的申诉》呈301医院党委直至中共中央总书记。此后经我不断催促,直到2005年3月21日,向我宣读了中央军委对总后勤部党委第 8号报告的批复:同意解除对退休干部蒋彦永采取的措施。两次“措施”共使我失去了294天的人身自由。

我认为2004年6月1日,前江泽民主席对我实行《行政看管》既违背宪法,又违背党章,也不符合军纪;2004年6月16日对我实行《两规审查》是毫无根据,完全错误的。更有甚者,至今仍禁止我出国探亲,近乎荒唐,我要求立即解除限制。有关单位应该纠正错误,并向我表示歉意。这样才符合第四代领导集体坚持的 “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一贯宗旨。

301医院

蒋彦永医生

2009年2月6日

出典: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Jiang_yanyong-03132009003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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