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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暁波氏の国家政権転覆扇動罪被告事件の反対弁論(3)

2010-01-01 10:48:50 | Weblog
2、审判长对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拒绝进行质证没有任何法律及法理依据


庭审时,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一贯反对一党专制并曾主张建立联邦共和国的相关文献,以证明《起诉书》对刘晓波的指控不能成立,但审判长以公诉人没有时间做质证最准为由予以拒绝质证。


辩护人认为,①如果公诉人对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做必要的质证准备(开庭前辩护人与公诉人已就该证据做过简要的沟通说明),法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诉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而不能拒绝质证;审判长的上述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②从法理上讲,刑事诉讼的采证原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要辩护方提交的证据构成“合理怀疑”,不管在什么时间向法庭出示,均应予以质证而不能拒绝。


3、审判长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时间进行限制没有任何法律及法理依据


在法庭辩护开始前,审判长要求被告人、辩护人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公诉人的发言时间,并当场看表计时;因为法律规定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实际上就造成了公诉人在控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言时间(如果公诉人只说一句话“要求法庭从严惩处被告人”,可能只有几秒的的时间,被告人、辩护人怎么进行辩护?)。


辩护人认为,①审判长事先设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时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②从法理上讲,审判长的上述做法已构成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侵害;③相对于被告人来说,公诉机关显然是强势一方,把强势一方的发言时间与被告人、辩护人的发言时间等同,貌似公平而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4、审判长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三打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本案庭审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时,审判长多次打断刘晓波的最后陈述,比如,当刘晓波说到,其思想心路历程在1989年6月发生转折时,审判长打断说,涉及“六四”事件,退一步讲,即使刘晓波的发言真的涉及“六四”事件,也没有骤然打断的道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国正处于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非常正常的,特别是在对待某些罪域非罪的问题上更是如此,但辩护人始终坚信,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基本人权的判决是公正的判决,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刘晓波无罪。


刘晓波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尚宝军律师

丁锡奎律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出典:http://jajia.spaces.live.com/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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