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県木本で虐殺された朝鮮人労働者の追悼碑を建立する会と紀州鉱山の真実を明らかにす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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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台灣時期的鴉片政策(1895—1945) 三、四」

2016年10月01日 | 台湾
http://tc.wangchao.net.cn/junshi/detail_130561.html
「王朝網路」2010-03-16 12:04:56 來源: 互聯網
■日據台灣時期的鴉片政策(1895—1945) 朱庆葆
三、戰時體制下的鴉片斷禁政策(1937—1945)
  1937年中日戰爭和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之後,日本進入所謂戰時體制。此時日本治台由同化政策跨進一步,全力推行所謂「皇民化運動」。戰時體制下的台灣專賣收入,主要是依靠煙酒,鴉片專賣收入已占極小的比例。此時,台灣物資日缺,經濟統制加強,並需要每一個台灣人都有一個健康的身體和良好的精神狀態,原先的鴉片漸禁政策已不適應形勢的需要。爲配合皇民化運動和適應新的戰時體制,殖民地當局決定改鴉片漸禁政策爲鴉片斷禁政策(即嚴禁政策)。

  1938年,總督府發布《台灣之鴉片取締法》,(注: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藏:《戒煙條例一案會議記錄司法行政部簽注意見及台灣禁煙法規等》,全宗號二○一○、案卷號6231。)規定由日本或英國的大商家承辦原裝大土的正式輸入,存入專賣局倉庫或由專賣局封鎖,如遇有不合格之貨,只可准其付回原處,不得運往別埠。專賣局則雇用專門技師(日本),將大土煮成煙膏入罐,正重十兩,由專賣局賣與批發人,批發人只系台灣之紳士于國家有功者或區長鄉正等,還須一向未曾受過民刑事之處分方可。批發及零星販賣之價均由專賣局規定。專賣局所煮之煙膏,逐年加淡其份量,按此辦法則吸煙者自然斷瘾。

  由批發人賣與零星販賣者以一罐爲最低限度,凡零星販賣者,每開一罐,須拿到最低警察署或分署派出所。吸煙者仍須有醫生證明,其系因身體之關系或一向有瘾;每日須吸多少份量,則由警察署發給吸煙許可證,憑證向零星販賣者求購。零星販賣者或開吸煙館之人,以該地地保或壯丁頭充之,以償其一向爲該地方辦事之義務。

  開吸煙館者,乃得吸煙人之煙屎爲利益,但須賣與專賣局,不得另賣別人,且不得從吸煙人滲入煙膏之內吸之,亦不許私自煮作煙膏。不論何人有犯此例者,以私造煙土罪論。無吸煙許可證者,不許吸煙,且不得臥于吸煙館之床,並不得與吸煙者對面,以煙燈在中間而臥。

  從取締法可以得知,鴉片斷禁政策的特點是:一、繼續實行專賣制度;二、加大對私制、私吸、私賣等的處罰;三、給予經營鴉片業的台灣人以更大的利益,換言之,則用鴉片之利來誘使台灣人爲其驅使,如規定「批發人只系台灣之紳士于國家有功者或區長鄉正」、「零星販賣者或開吸煙館之人,以該地地保或壯丁頭充之,以償其一向爲該地方辦事之義務」等。鴉片斷禁政策明顯具有爲戰時體制服務性質,並不存在要真的斷禁,而是和日軍的槍炮相配合,把目標指向對岸的中國大陸。1938年5月,日軍占領廈門後,推行鴉片專賣政策, 公賣局局長則爲日籍台人林濟川,公賣事宜完全由駐廈門的日本海軍司令部直接控制,售毒場所美其名曰「談話室」或「戒煙廳」。淪陷初期,廈門全市有二盤煙館27家(向專賣公司批發鴉片的商店),三盤鴉片煙館近270 家(向二盤家批發鴉片零售給瘾者的商家),(注:《前線日報》1943年5 月10日。)每家都是由有功于日軍的日籍台人或當地親日人士做老板,每月可自公賣局以低價配得鴉片煙膏600兩,月銷共計約1.2萬兩,轉手之間,即可獲得巨額的利潤。

  日據台期間一慣采取把台灣與中國大陸隔離的政策,使它跟日本結合起來,以「實現日台經濟一體化」,而在鴉片問題上卻大力推行無孔不入的毒化政策。福建地鄰台灣,因「與敵國轄境本系一衣帶水,近年以還,敵之謀我,日益加劇,幾乎舉國上下用盡種種手段,以危害我民族,絕滅我生機,查過去事實,凡是在本省制造、運輸、販賣各種烈性毒品者,無非敵國之留居民,此種毫無人性之敗類,謀介毒品、傳播毒品、直接間接均予我民族生存以極大威脅」。(注:《福建省禁煙概論》,載于《閩政叢刊》1939年3月,頁75。)1938 年日本人占據海南島之後,開始進行鴉片的生産。(注:(日)內田知行著《山西省の日本軍占領地區におけてアヘン管理政策》載于《東洋研究》第112號。)1942年,日本還從台灣運鴉片、紅丸、嗎啡等一次達3000兩至澳門, 並在澳門成立鴉片專賣局,開始在澳門從事毒化活動,直到敗降。

  因鴉片政策的真正目的在于爲治台服務,斷禁是爲了有更多的身強力壯的台灣青年供其驅使,而對那些老弱病殘者還是允許其吸食的。據1940年台北市役所編《台北市統計書》載,日據時期民國24年至民國29年,台北市的鴉片膏商及吸食者如表2。從表中可以看出,自1937至1940年帶來的好處,吸食特許者中女性均占有三分之一, 這充分說明在戰時,日本人更不會放棄任何一個鴉片可以帶來的好處,戰時體制下的鴉片斷禁政策,只不過是鴉片漸禁政策的繼續,「據雲,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即本省光複前夕,全省吸食者尚有2000人」。

  表2 :台北市鴉片膏商及吸食者表(注:王詩琅編著《日本殖民地體制下的台灣》,衆文圖書公司印行1980年版,頁201。)

  年 次 鴉片煙膏 鴉片煙膏 鴉片煙膏吸食特許者
       批發商 零售商  女   男    計
  民國26年  3   15   343  1131  1474
  民國27年  3   16   306  991  1297
  民國28年  4   16   277  884  1161
  民國29年  3   12   246  787  1038

四、日據時期鴉片政策的結果
  漸禁政策並未取得實效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吸食鴉片之風仍然嚴重。台灣被日本占領之初,一般煙民都惶惶不安,認爲台灣的鴉片吸食會象日本國內一樣遭到嚴禁,然而出乎意料,「惟見日本政府之發令,其政令尚屬溫和,頗有撫之意,爾來自無人抱特異感情,終泰然無事矣。」(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一冊,頁74。)據當時日本人的調查,1896年,基隆約有30%—35%的男子吸食鴉片,鳳冊約有50%的男子和20—30%的女子吸食鴉片,台南吸煙人口竟約占總人口的60%。(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一冊,頁133。)1897年台灣鴉片令公布以後,按照規定, 瘾民吸煙需登記領照,但是由于禁煙法令不嚴密,加上台灣島內民衆對日本人的不信任,因而不少煙民未經登記,仍秘密吸食。是年,全島領照吸食者有50597人,僅占總人口的1.9%;1898年,領照吸食者有95449人, 也不過占總人口的3.7%。可見,由于禁煙令執行不力, 領照吸煙人數遠遠低于實際吸煙人數。就連當時任台北縣知事的日本人橋口文藏也不得不承認,僅台北一地,領照煙民「僅每100人爲3人強之比例,尤其一二等吸食者,至爲僅少,必因欺騙等級者及密食者多之故。因此,殊應周密執行,網羅所有瘾者,以明其分布實況,藉以增收吸食稅」。(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二冊,頁3。)

  其次,鴉片輸入與*仍然有增無減。日本占領台灣以後,即宣布鴉片專賣,由官方統籌安排鴉片進口,其他人不得擅自輸入鴉片。禁煙初期,由于殖民當局以增加鴉片稅收爲目標,因此每年從台灣以外進口鴉片的數量並沒有比以前有所減少。從1895年11月到1896年4月, 根據淡水、安平、打狗三稅關的統計,台灣每年僅從這三個稅關就進口鴉片238096斤,(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一冊,頁95。)再加上大量無法統計的*鴉片,這樣每年實際進入台灣的鴉片數量同日據前相比,至少不相上下。台灣*鴉片主要有兩類,一類來自外國,另一類來自大陸,其中大陸的「土鴉片」爲台灣各種煙膏制造商、販賣店所持有,均非經正當途徑進口……*已成公然」。1899年,殖民當局在一份禁煙年度報告中也承認:「近來屢見有*輸入、密造及密販等重要案件」。

  鴉片專賣成爲重要的治台經驗鴉片專賣制度,使殖民當局獲得巨額收入,不僅爲治台補足了經費,而且其一整套做法,如對瘾者的調查、瘾者登記、吸食特許、原料外部進口等,也已漸成體系,成爲治台經驗一部分,向中國大陸推廣。

  日本在1904年日俄戰爭中獲勝,得以租借關東州,在此地區亦借鴉片漸禁之名實施鴉片專賣制度。爲避免國際間之指責,在關東局直接監督下,由中國人在大連設立慈善團體——宏濟善堂,讓該堂之戒煙部擔當鴉片的進口及銷售。宏濟善堂將銷售鴉片獲取之純益,以特許費繳納關東廳,其年收入約高達400~500萬元。(注:(日)大井靜雄著《阿片事件的真相》1924年3月,載于(日)《續現代史資料(12 )鴉片問題》1986年版,みすず書房,頁211。)1924年關東州制訂鴉片令, 實施漸禁政策。在1924~1925年召開之日內瓦鴉片會議中,日本的關東州鴉片政策受到強烈指責,日本遂于1928年在大連設置關東廳專賣局。直至1937年中日戰前爲止,其鴉片收入巨大,1934年約637萬元, 1935年約300萬元,各占總歲入的16.3%和10%左右。日本亦于關東州地區采行原料外部供給方式,以謀求更高的專賣收入,關東州之鴉片需求量則主要由伊朗、土耳其等地進口。

  日本在滿洲國的鴉片政策,也向台灣看齊,實行漸禁主義。因爲在台灣如要實施嚴禁政策,一年尚且需要動用二個師團以上之軍隊,而滿洲國面積更廣,人口更多,且三面環陸,若實施嚴禁政策,其所需經費和要動員之兵力當然更大。此治台經驗,使日本人獲益匪淺,滿建國初期之歲入6400萬元中,鴉片專賣收入就有1000萬元。與台灣有所不同的是,滿洲國之鴉片令規定,在政府監督之下,許可罂粟栽培(後逐漸被限定在熱河省及興安西等區域內)。「滿洲國所需之鴉片量太大,日本無法從外部全量供給,故有此項措施。透過此種鴉片專賣制度,僅以一般會計轉入金進帳的鴉片專賣利益金,然1936年亦達滿洲國歲入的5 %,約1331萬元」。(注:(韓)樸僵著遊娟缳譯《中日戰爭與鴉片(1937—1945)》台國史館印行1998年版,頁60。)

  隨著占領區的擴大,鴉片的消費量也在增多,外部進口已不能滿足需求,日侵略者便在華北地區主要是滿蒙一帶,采取了就地種植罂粟制度,但以上地區,均采取了鴉片專賣。在侵占了華中地區以後,日人鑒于對此一地區的勢力尚未完全滲透,采取鴉片專賣制度尚不可行,因此便利用當地僞政權進行毒化活動。1938年12月12日,在維新政府關于修改禁煙條例的一次立法會議上,日本大藏省書記官濱田法海就認爲,要采取象台灣鴉片漸禁政策。維新政府轄區內的蘇浙皖三省,瘾者有七八十萬人,「以台灣戒煙法之經驗言,對有瘾者禁止吸煙,但有瘾者非吸不行,無論處罰如何嚴厲均無效果,蓋法令雖嚴,亦有時而窮,規定過嚴反使犯罪人數增加。」(注: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藏:《關于禁煙條例一案會議紀錄》(1941年9月26日收到)。)他建議,將「禁」煙改爲「戒」煙。(注: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藏:《關于禁煙條例一案會議紀錄》(1941年9月26日收到)。)果然,1940年汪僞政權建立後, 僞國民政府將原維新政府時期的「禁煙總局」改爲「戒煙總局」,實施了鴉片漸禁政策。一張毒網罩住台灣人民日本人在台實施鴉片專賣制度取得的收入,不言而喻就是台灣人口袋裏的錢。而鴉片漸禁對瘾者本身的效果究竟如何呢?1898年即鴉片漸禁政策實施一年後,鴉片瘾者有105048人就死亡了1682,而這1682人中戒煙者有890人,瘾者的死亡率占千分之十七點一人。(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二冊,頁138。)次年的情形卻走了下坡路, 1899年4月即鴉片漸禁政策實施兩年後,鴉片瘾者有111302人, 僅僅五個月的時間裏,就死亡了1309人,而這1309人中戒煙者僅有48人,占鴉片瘾者的千分之四,瘾者的死亡率卻占千分之十一點多,(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二冊,頁191。)自1898年4月至1899年3月近1年間,台灣總督府統計的鴉片之犯罪者共有是448人。 (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二冊,頁192、193。)這些足以證明漸禁政策的失敗。

  鴉片專賣,不但剝奪了台灣人民的錢財,殘害了台灣人民的性命,日本人在具體執行鴉片政策的過程中,在思想上也充滿了對台灣人民的歧視。如當局在制定《鴉片取締規則》只有短短的6條, 理由原來是:「中國人,尤其台灣土人,均乏理解力,凡連十條以上條章之法律命令,多不易被了解;中國人,從未受法理規則之支配,通常僅三行半之谕令,何等巨額之禦用款或租賦,亦有予以繳納之習性」;「故浩瀚之諸規章,反令伊等有苦于了解,竟不能釋然會意之嫌」;「今日台灣,正如維新當時之日本,甚至劣下數等,欲令其遽然了解文明規則,豈非緣木求魚?」(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二冊,頁200、201。)

  大陸人民深受其害日本人在台灣實施鴉片漸禁而非嚴禁,不僅爲害台灣人民,大陸人民亦無可避免地受其毒害。1915年,台灣鴉片專賣局長賀來佐賀太郎代理台灣民政長官向陸軍次官山田隆一建議,以台灣所生産的熟鴉片,銷往日本占領下的青島與山東膠濟鐵路沿線各地,被陸軍當局接受。1917年7月,台灣鴉片奉准行銷關東州等大陸地區。 當時台灣所煉制的熟鴉片,已生産過剩,其煉制能力一年可達6 萬貫(每貫爲3.75公斤),一年的純利可達180萬元。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以星制藥公司爲首的日本四大制藥公司(包括三共制藥、大日本制制藥、ラヂつム制藥)奉准每年自印度、波斯等地進口鴉片7000磅,用于自制嗎啡,向中國輸出,日商人甚至在進口鴉片箱外貼上「軍用品」封條,公開而直接地運入青島。(注:(日)江口圭一編著《資料·日中戰爭期鴉片政策》1985年版,年岩波書店,頁19。)1915—1918年的五年期間,台灣的星制藥公司即自政府處理品的粗制嗎啡19200 磅提煉出粗制嗎啡10000磅,全部*輸往中國。

  中日戰爭前後,上海成爲在台日人進行毒化活動的重要地區。「台灣專賣局所産之鴉片與大阪、神戶所産制的嗎啡、海洛因等*至上海」。「日人在台灣嘉義所設的可可因廠,在1936年的5年內,每月都生産200—300公斤之多,中日戰爭開設後,該廠專以上海爲推銷地」。(注:李恩涵《日在華中的販毒活動》,載于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9期。)1899年9月日本在台北設立的台灣銀行,爲其殖民政策服務,它設在上海的分行「滬台灣銀行」成爲日人在上海的販毒據點。「八·一三」事變後,日本駐滬海軍指揮部即派遣輪船至東北,將儲存在那裏的鴉片運至上海,交滬台灣銀行經銷,經銷人爲相內重太郎和其翻譯李純銀。(注:上海市檔案館編:《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上海罪行史料》上冊,頁504。 )當時原任職日本陸軍駐滬武官府輔佐官的楠本實隆轉任上海特務部機關長,爲籌措特務費用,1937年11月,經由三井物産株式會社自伊朗*鴉片20萬磅,其周轉購買資金系由上海台灣銀行墊付。(注:李恩涵《日在華中的販毒活動》,載于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9期。)

  日本人除自己親自出馬以外,還驅使大量台人到大陸毒化同胞。日籍台人,如同在華北的日籍朝鮮人一樣,扮演著日本侵華毒化活動的先鋒角色。

  總之,日本據台之初,天下未定,鴉片政策也呈現不穩定狀態,先是嚴禁,旋即于1897年改爲漸禁,直到1937年爆發中日戰爭止,這40年的鴉片漸禁,不在消除,重在管制,當局從中大獲其利,有力地支援了總督府的財政,爲經營台灣注入了大量資金。晚期因應戰事之變,實施鴉片斷禁,這是因爲,漸禁政策執行了幾十年,「當時之瘾癖者,已由自然漸減(死亡)之結果,已近尾聲,然借鴉片只收入已不複如前」;(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台灣總督府公文檔案編譯《日據初期之鴉片政策》第一冊,頁10。)其次,連續不斷的侵略戰爭急需大批健康台人爲之獻力,再鼓勵吸食鴉片已與戰時體制不相適應;再次,日人並未放棄鴉片之利,只不過開始以對岸爲重心展開。日據台灣半個世紀,鴉片專賣制度作爲其治台經驗的重要組成部分,被逐漸推廣到中國的其他占領區,繼續爲害中國人民。

   (資料來源:《福建論壇:文史哲版》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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