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律、法规及政策
1、河南拟为“污染保险”立法 企业污染保险公司买单
据河南商报11月25日报道,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列入了一款让人注目的内容:“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形式抵御水环境污染风险”。这意味着河南省将商业保险引入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中。据权威部门估算,中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常常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受害者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因此公民的环境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详情请看:http://www.chinalnn.com/Article/ShowInfo.asp?InfoID=183202)
评:中国追求GDP长而带来对环境的破坏已经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公民的环境生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河南现在审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从文字上似乎加了对环境赔偿的渠道,其实在官商勾结,权力不受监督情况下,这种规定很可能最终成为权力推脱责任的借口,而官商谋利不顾百姓死活的情况却不会得到改变。
2、深圳加强“一把手”监督 “裸体官员”禁任正职
据新华网11月25日报道,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深圳市在党政正职的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从深圳市委市政府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得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详情请看: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11/25/content_12539968.htm)
评:为了阻止官僚腐败,中国各级政府从形式上似乎下了不少功夫,出台了许多禁止性条规,现在深圳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也是其中一类,然而根据人类历史证明,权力不受监督就必然腐败,而扼制权力腐败就必须有公民的充分监督,为此官员的选举、罢免与新闻自由就成为扼制腐败的前提条件,所以要想真正扼制中国官场腐败,就应该从选举与新闻自由入手,而不是出台各种由官员自己决定的条规。
3、江苏立法 日租房、洗浴场所等拟强装摄像头
据《扬子晚报》11月23日报道,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若该条例审议通过,今后在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6类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将强制安装监控摄像头。草案修改稿规定,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详情请看:http://epaper.yangtse.com/yzwb/2009-11/23/content_14377225.htm)
评:随着中国社会整体性治安状况恶化,各地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纷纷出台在各种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视频的法规,现在江苏又出台在洗浴场所、日租房等涉及个人私密处安装摄像头,这对公民隐私权构成严重危害。改善社会治安环境是否要以牺牲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这显然是个需要改正的问题。
4、《山西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拟禁八类行为
据《山西日报》11月23日报道,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山西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条例列举八类被禁止的行为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打标语横幅、散发传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威胁、殴打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威胁;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等八类“非正常”信访行为。如有违反,轻则被警告,重则可能被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详情请看:http://www.daynews.com.cn/sxwb/aban/06/867779.html)
评:最近一段时期,中国许多地方为控制上访而纷纷出台一些地方性信访条例,其中列举了许多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不仅直接与国家信访条例一些规定相抵触,而且直接侵犯公民的信访权利与言论自由权利,其中一些规定的模糊性给地方政府加大随意迫害上访人提供了依据。山西现在审议的有关信访条例也严重威胁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值得高度警。
编辑:柳金刀、樊谷
责任编辑:聂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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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是民间非政治性维权志愿者的国际联网,旨在中国推动人权保护、协助民间维权,通过非暴力和法制的途径,监督政府落实其人权承诺,追究侵权责任,为受害者寻求司法和社会救助。“维权网”提供热线咨询、信息发布、培训、小型资助、研究助理等服务项目。 (博讯 boxun.com)
1、河南拟为“污染保险”立法 企业污染保险公司买单
据河南商报11月25日报道,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列入了一款让人注目的内容:“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形式抵御水环境污染风险”。这意味着河南省将商业保险引入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中。据权威部门估算,中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常常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受害者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因此公民的环境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详情请看:http://www.chinalnn.com/Article/ShowInfo.asp?InfoID=183202)
评:中国追求GDP长而带来对环境的破坏已经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公民的环境生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河南现在审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从文字上似乎加了对环境赔偿的渠道,其实在官商勾结,权力不受监督情况下,这种规定很可能最终成为权力推脱责任的借口,而官商谋利不顾百姓死活的情况却不会得到改变。
2、深圳加强“一把手”监督 “裸体官员”禁任正职
据新华网11月25日报道,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深圳市在党政正职的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从深圳市委市政府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得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详情请看: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11/25/content_12539968.htm)
评:为了阻止官僚腐败,中国各级政府从形式上似乎下了不少功夫,出台了许多禁止性条规,现在深圳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也是其中一类,然而根据人类历史证明,权力不受监督就必然腐败,而扼制权力腐败就必须有公民的充分监督,为此官员的选举、罢免与新闻自由就成为扼制腐败的前提条件,所以要想真正扼制中国官场腐败,就应该从选举与新闻自由入手,而不是出台各种由官员自己决定的条规。
3、江苏立法 日租房、洗浴场所等拟强装摄像头
据《扬子晚报》11月23日报道,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若该条例审议通过,今后在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6类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将强制安装监控摄像头。草案修改稿规定,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详情请看:http://epaper.yangtse.com/yzwb/2009-11/23/content_14377225.htm)
评:随着中国社会整体性治安状况恶化,各地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纷纷出台在各种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视频的法规,现在江苏又出台在洗浴场所、日租房等涉及个人私密处安装摄像头,这对公民隐私权构成严重危害。改善社会治安环境是否要以牺牲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这显然是个需要改正的问题。
4、《山西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拟禁八类行为
据《山西日报》11月23日报道,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山西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条例列举八类被禁止的行为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打标语横幅、散发传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威胁、殴打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威胁;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等八类“非正常”信访行为。如有违反,轻则被警告,重则可能被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详情请看:http://www.daynews.com.cn/sxwb/aban/06/867779.html)
评:最近一段时期,中国许多地方为控制上访而纷纷出台一些地方性信访条例,其中列举了许多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不仅直接与国家信访条例一些规定相抵触,而且直接侵犯公民的信访权利与言论自由权利,其中一些规定的模糊性给地方政府加大随意迫害上访人提供了依据。山西现在审议的有关信访条例也严重威胁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值得高度警。
编辑:柳金刀、樊谷
责任编辑:聂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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