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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中国的情書

中国語ブログ。中国国内のサイトでは「文字獄」なみの削除攻撃にあいますので、ここに亡命しています。

zt: 09052902

2009-05-29 15:07:48 | Weblog
安徽公务员围攻民女。。。中国公务员很牛。。。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MR_tTAsC3g

ZT: 09052901

2009-05-29 15:06:03 | Weblog
我们家园需要我们自己守护——行政复议募捐倡议书
亲爱的父老乡亲:
南京江北的垃圾焚烧厂已经通过了省环保厅的批准,虽然我们已经竭尽全力的提出了反对意见,可是我们的省环保厅官员视而不见。在中国已经建好的垃圾焚烧厂附近,居民的癌症发病率都在大幅度上升,现在屠刀已经架在了我们的脖子上,再不反抗,等待的只有死亡,不仅是自己,还会祸及子孙后代。现在我们必须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允许的行政复议,来阻止垃圾焚烧厂的建设,但高额的律师费,不是有限几个人可以承担的。
在此,我们倡议,请江北的父老乡亲,不论多少,请您捐献一份支持,为了自己也为了子孙后代。
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安全,为了子孙后代,请加入我们的行列!
捐款账号:建设银行6222 8013 760 710 19250
我们的网站:www.tjwlj.com 我们的口号:“和谐社会,尊重民意”
我们的QQ群:26935555 我们的联系人:绿色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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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 19:12:16 | Weblog
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有目共睹。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贫富开始分化,改革前被消灭的阶级差别,日渐显现。
现在的统治阶级是:富豪+官员+洋买办+太子党。
被统治阶级:民工+农民+工人。
小资产阶级:城市白领,和小业主。

其实,这个结构有点和解放前相似。

令人费解的是,统治阶级似乎相信经济可以一直长下去,而不用政治改革。
只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大的危机!
邓玉娇案,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引发了几千万网民的怒吼(他们代表了几亿被统治阶级)?

当统治阶级用钱砸在一个被统治阶级弱女子脸上, 要求“异性洗浴”服务时(异性洗浴是什么?这些统治阶级欺人太甚!),被拒绝,转而使用武力,被统治阶级只有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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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 19:11:40 | Weblog
"没有法,还有什么不会崩溃?"


邓玉娇的“正当自卫”与官员的“正当自慰” .


世界军事网

  “一代侠女”邓玉娇手刃奸人的事,已是天下知闻了。网络上,不管是资深专家还是末流法盲,都在热烈地探讨地一个问题:邓玉娇手刃强奸犯倒底是正当防为还是防为过当?网络上的众语喧哗并不能给英明的巴东县公安局以丝毫影响,“巴东县公安局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经法院认定。”(凤凰网,5月18)

  巴东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的罪名立案,上可告慰强奸未遂者在天之灵,下可安慰将要强奸者的鸿鹄之志,实在称得上“正当自慰”的标准典范。邓贵大既然强奸未遂,那么就让巴东县接过流氓的大棒来强奸民意吧。


  除了强奸民意这个词外,我实在想不出什么词来形容巴东县公安局的专业水准。上次出现的“沉尸葬母案”,让我彻底摒弃了“弱者就是正义”观点。在邓玉娇事件中,我努力地搜寻着死者邓贵大之流值得同情、怜悯和宽恕之处,可结果证明只能是徒劳。弱者虽然不一定是正义,但强权一定是真理。

  太久了的事,我们记不来,也说不清楚,但就近几个月的事情来看,公款吃喝的屡禁不止,嫖幼强奸的层出不穷,不断地向我们阐示着某些官员的人生哲学里只剩下八个字:上为嘴巴,下为。正所谓“革命上酒天天醉,不惜喝坏肠和胃;醉了宾馆抱妞睡,嫩口小妹多滋味”。

  但好好的潜规则偏偏被“倒霉蛋”砸了招牌,“酒不醉人”的邓大贵碰上了一个“色不与人”邓小妹。一番撕扯下来,小妹反误了大贵性命。不过仗义的巴东县公安局还是拿出看家法宝给小妹来了“故意杀人”,够狠!

  如果一代侠女邓小妹的“故意杀人”罪名成立,我想,咱们的法律就要做伤筋动骨的改造了。首先,“正当防卫”可以取消了,“防卫过当”就更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人身安全是公民最大的权益,当人民都没有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最为根本利益的时候,纸面上的东西已经毫无意义。至于天赋人权中的“抗暴权”,那就教育人民当它是资产阶级的瞎掰。与此同时,坚决废除强奸罪,强烈建议将之合并到“嫖宿幼女罪”和“嫖宿妇女罪”,刑期定为顶格处理“拘留十五日”。

  如果法律上的“正当防为”不得废除,那么女性遭遇强暴时,一定要分清强奸主体,根据强奸主体来选择反抗与否和如何反抗。如果是普通流氓恶棍,那么尽可能大声地呼救,挣扎,必要时可以动以刀具,法律定会是正当防为,最多给一个防为过当。但如果强奸主体是官员,不管官大官小,阔官狭官,女性朋友一律不得反抗,要牢记“服从才是硬道理”。须知此时如果抗拒,甚至动刀动枪,搞得强奸者伤筋动骨,那么就是涉嫌故意杀人,搞不好要判死刑的。贞节虽然重要,号称是女人的第二生命,但若是因“故意杀人”被判了个故意杀人,那就连第一生命都丢掉了。韩寒不是说过吗?“生活就像被强奸,当你无力反抗时,就只有躺下来享受了”。

  如果不想背负故意杀人的罪名,那只有装神经病。超级流氓想“逼良为娼”,那我们只有“没病找病”。没病找病装疯式古人有种屡试不爽的方法,“孙膑吃屎法”。如果觉得恶心,就只能选择豪放一点的“唐寅裸奔法”。如果觉得难为情,那就只有最后一招杀手锏了:“上访”。“上访者都是神经病”,那可是伟大学者孙东东说的经典名言。

  一个社会如果真的发展到这一步,那将是怎么一个情何以堪的世界。一个社会可以没有道,那是人性的善的高标,做不到,不要紧,但是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规制,那是社会的底线,当底线都都沦陷了,还有什么不会崩溃?

  而法律的精魄却是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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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导周刊:巴东县警方极端无耻


署名为周筱(斌贝)的作者在中国报导周刊上撰文表示,邓贵大为首的这帮贪官,已经嚣张到何种地步,逼良为娼、侮辱人格,邓玉娇刺死、刺伤这帮狗官,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巴东县警方称,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警方要对邓玉娇进行精神病鉴定。这体现了巴东县警方试图掩盖强奸行为存在之极端无耻。


扬子晚报:巴东警方像邓贵大的“辩护律师”


5月19日扬子晚报发表署名植予、标题为“巴东警方真像被刺官员的‘辩护律师’”的文章,批评巴东警方在“通报”中篡改案件的事实,把索要“特殊服务”被换成了索要“洗浴服务”、“按倒”在沙发变成了“推坐”在沙发上。

文章质疑,在这样的背景下,巴东警方的“情况通报”,不如说是“辩护书”更贴切。看来,巴东警方的立场值得怀疑,我们也有理由质疑:是不是扮演了被刺官员“辩护律师”的角色?

文章最后说,“如果连最起码的态度与立场都不具备,还有什么资格谈客观公正办案,又怎么可能做到呢?”


金羊网:邓玉娇和杨佳有异曲同工之妙


默客5月22日在金羊网撰文指出,叫人如何相信邓玉娇案定获公正处理。他说,我认为,要让公众也相信“邓玉娇案”一定会获公正、公平的处理,是有必要前提条件的......巴东县警方在邓玉娇一案上,越来越引起了公众的强烈质疑,令人们对邓玉娇案能否获公平、正义的处理益发担心。

刘逸明在金羊网撰文说,邓玉娇是杀人嫌犯还是抗“日”英雄?邓玉娇的成名在网络时代可以说是一种必然,和杨佳的成名有异曲同工之妙。官员公信力的缺失和道的普遍堕落直接导致官民对立的状况日益严重,即使没有人透露邓玉娇杀官的内情,又有几个人会不对其行为拍手叫好呢?


新京报:邓玉娇案不能公正处理,社会心理危机必将加剧


新京报5月23日发表社论,呼吁司法公正处理邓玉娇案。社论还批评警方在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社论指出:“21日下午,邓女的两位代理律师向媒体披露:案发当天邓女的内衣内裤未被警方提取,当律师意识到这些证物的重要价值时,距案发已有11天。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22日中午,在有关部门人员的见证下,当地警方才提取了有关物证......”

社论指出,“若邓玉娇案不能公正处理,社会心理危机必将加剧。”


新华网论坛 民众挺烈女声浪高


新华网在案件发生的早期,两次刊登了巴东公安局对事件的歪曲通报。不过在强大的民意压力下,对事实真相一贯采取掩盖态度的该网也不得不开通了网民论坛。在论坛上是铺天盖地对淫官的谴责和对邓玉娇的声援。

民众指出,无仇无怨,因何杀人?期待正义与良知,并强烈要求:坚决支持正当防卫!!!强烈要求释放无辜百姓。民众一致认为淫官邓贵大“该杀”、“活该”、“杀的好,大快人心!”

很多民众表达愤怒之情:“一个弱小女子,在自身遭受禽兽袭击的情况下,拔刀自卫,却被巴东警方认定故意杀人,天理何在?”有民众警告:“玩火者必自焚”、“看,为什么公务员的队伍里面会有这样的渣滓? 心的人啊,总有一天,老天会收拾你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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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 19:10:58 | Weblog
邓玉娇同志,女,湖北巴东县人,从事修脚工作。2009年5月10日晚,邓玉娇同志正在休息室洗涤衣物时,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黄智、招商办公室主任邓贵大与该镇办公室邓姓工作人员,忽然闯入。黄智见到邓玉娇同志后,首先用言语调戏在前,称要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同志严词拒绝,并对黄进行痛斥,黄之同伙邓贵大称:“怕我们没有钱么?”并拿出一叠钞票进行利诱,邓玉娇同志,不予理睬,起身欲摆脱纠缠。邓贵大丧心病狂,突然将她按在沙发上,欲行不轨。邓玉娇同志奋起反抗,挣扎起身,不料被身强力壮的邓贵大又一次按住,欲行不轨,黄智等人相视而笑,值此千钧一发之际,邓玉娇同志抓起劳动工具修脚刀,毅然刺向正在实施强暴的邓贵大。率先言语侵犯她的黄智此刻也直扑上来,邓玉娇同志势如猛虎,修脚刀挥处,邓贵大三创而死,黄智一创重伤,邓姓公务员为邓玉娇同志的英勇行为所震慑,不敢靠近。一场公共场所的强奸案得到终止。邓玉娇同志遂打电话通知警方到来。  
    孟子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在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下,当今社会,明星卖淫,商贾买春,官员奸幼之丑恶现象层出不穷,有很多女性或畏于强暴,逆来顺受,垂泪以从,使凶焰暴长;更有惑于金钱,自干堕落,为虎作伥,令世风日下。惟邓玉娇同志,虽处身处贫贱而自尊、自强,不为权势所侮,不为金钱所诱,更为难能可贵的是,面对强暴,发愤一击,使强梁毙命于刹时,帮凶重伤于一刻,同恶敛气于当场,海内小丑为之惊骇,国中正人为之赞叹:邓玉娇者诚女中之大丈夫也,是为时代女性是楷模,当世人权之典范。因此,笔者不揣冒昧,向广大网民发出向邓玉娇同志学习之号召。  
  
    我们要学习邓玉娇同志面对强权坚决反抗的勇气。邓玉娇同志面对具有强势的官员对她尊严、自由和道底线的侵犯,不畏惧强权,进行了合理合法的反击,完全遵循了《刑法》中关于面对抢劫、杀人、强奸、纵火等重大犯罪可实施无限防卫的原则,及时制止了罪恶的得逞,弘扬了社会正气。这充分体现了毛泽东思想中的斗争精神,是新时代里的宝贵精神财富,这不单应体现在女性对待不轨之徒的侵犯上,更应该体现在全社会面对通敌卖国、徇私枉法、贪污纳贿、欺压人民、抢劫偷盗等丑恶现象上,不管恶势力有多强大,多嚣张,都要义无反顾地去斗争!  
  
    我们要学习邓玉娇同志面对金钱不受诱惑的气节。邓玉娇同志,面对邓贵大大把钞票的诱惑,采取的是极端蔑视和面对羞辱而愤怒的态度,她用实际行动证明了什么叫尊严无价。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八荣八耻的道观,尊严、公正等最基本的道底线是不容被金钱所收买的。这一点,在当前贪污腐败横行,很多人为了享受不惜出卖肉体和灵魂,为了金钱不惜出卖法纪的良知的情况下,很有教育意义,很多坐在主席台上的官员,很多出入豪华酒店的商贾,很多站在讲坛上的学者,很多衣着光鲜的艺人面对邓玉娇同志的气节,应该汗颜,应该洗心革面。邓玉娇同志才应该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英雄。  
  
    我们要学习邓玉娇同志面对贫穷辛勤劳动的操守。邓玉娇同志,做的是修脚工的职业,虽然是在一个灯红酒绿的场所,但是她坚信,身正不怕影鞋,靠自己的勤劳的双手、靠自己踏实的劳动、靠自己不断提高的业务技能,一样能够通过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体现自己的尊严,走向自己的幸福生活。当今社会,需要的就是邓玉娇同志,勤勤恳恳劳动,守得住贫穷,耐得住寂寞的精神。  
  
    社会各界,都应该看到学习邓玉娇同志先进事迹对建设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在舆论上声援她,在行动上支持他,在工作和生活上学习她的勇气、她的气节和她的操守,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暗和罪恶在正义的光辉中灰飞烟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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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14:54:48 | Weblog
七、为邓贵大开脱的背后

我在《弄假成真·邓玉娇·股市·楼市及其他》一文中,对此案的发展趋势做了分析,认为,当地为极力维护官吏形象,让邓玉娇被精神病。现在看来,很多方面的确在如此走。
有关邓玉娇案的报道,可谓铺天盖地,在这种情况下,媒体需要冷静,司法机关也需要冷静,其他的分析(包括笔者的分析),都只能是一种个人的观点。笔者认为,鉴于此案已经成为一个举国关注的案件,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应当介入其中,还原真相。
写到这里,不能不提到《南方都市报》5月20日署名“本报记者龙志”,题为《女服务员与招商办官员的致命邂逅》(点击进入)的报道。我看了腾讯的跟帖,这篇报道遭到了绝大部分网友的质疑和批评,跟帖中90%以上都是不满。
初读这篇报道的时候,我以为是谁写的小说,没有想到它竟然是一篇报道!看了其他人阅读后的感受,我才知道如此感觉者不在少数。
报道应该客观,而在这篇所谓的还原真相的报道中,被采访的邓贵大的家属,提到的都是邓贵大的好,而邓玉娇身边的人,提供的有关邓玉娇的信息,则基本上都是负面的。如果说此前媒体对邓玉娇的报道有关偏颇,那么,这篇打着“还原”旗号的报道,走得更远,它甚至偏离了新闻人最起码的职业道。
比如,文中重墨描写邓贵大是如何的平凡、举止温和、忙碌,比如,“他(邓贵大)这个人讲义气,爱出头,喜欢帮朋友。”着重并且重复强调,邓贵大“身高 1.60米,体重不到45公斤”,而邓玉娇“身高1.65米,体重45公斤”,与邓贵大相比,好像被凌辱的邓玉娇是强者!而完全没有提到邓玉娇面对的是三个何等嚣张和跋扈的男人!再比如,“邓贵大下葬时,读高二的儿子回来了,(邓贵大的老婆对儿子说)“你应该知道,你爸爸不是这种人。”笔者并非认为这种写法不可,问题是,为何几乎所有的东西都在美化一方而丑化另一方?
并且,报道中重复强调邓贵大去“梦幻城”以前饮了酒。报道中写道:(1)“中午,邓玉娇在几个姑娘的麻将牌局中和一个朋友吵了起来;傍晚,邓贵大等3人在矿长等5人簇拥下吃晚饭,喝了3斤白酒。”(2)“身高只有1.60米的他(邓贵大),在当晚去雄风宾馆‘梦幻城’前,喝了不少酒。 ”(3)“除了一些特色菜,他们(共8个人)还要了三瓶稻花香珍品二代,每瓶1斤装,38度。”(注:许多网友提出这个细节:38度酒每人平均下来每人不过3两多)(4)“郑爱芝弄不明白,在她眼里,邓贵大对这方面(指性)不感兴趣。酒量也有限,只能喝两杯白酒,要醉不醉的时候话特别多,至少在这一年里,他还没喝醉过。”(许多网友质疑道:对老婆没有性兴趣就能为邓贵大的性侵害开脱吗?也许,正是在外风流太多才如此呢?)(5)“接近晚上8点钟,邓贵大这时已经显露出醉意,无论是走路还是说话,都看起来与常人不同。他把提包忘在了包厢,走到楼梯口时,被服务员喊住了,他回头对老板娘说,‘味道不错,以后会常来。’”
另一方面,邓玉娇在她身边的人眼里,则是“歇斯底里”、“怪异”、虚荣的形象。比如这种描述:她(邓玉娇)从浙江游玩回来后,几乎每天戴着一副红框的没有度数的眼镜。她对姐妹们说,“这副眼镜花了300块钱,很好看。”但她走路又是大步流星,无拘无束,这在很多人看来,显得格外张扬,乃至有些怪异。记者怎么知道“在很多人看来”如此的呢?许多主观臆想替代了客观的采访。在邓玉娇因为命案已经失去自由后,她身边的人为何提供的都是负面信息?是记者故意如此问,还是记者基于某种倾向性筛选了采访到的信息?
而且,这篇题为《女服务员与招商办官员的致命邂逅》的报道,对邓玉娇的两次失恋和精神方面的问题重笔书写,与警方饱受质疑的5月18日的通报精神完全吻合。比如这样的句子:“5月10日这一天,小镇姑娘邓玉娇在这里度过了一个无所事事的上午。头天晚上,最近服用的药物似乎管用,她的失眠症有所改善,所以白天显得格外精神。”——这种文学性的表述,显然有失新闻报道的严谨。毕竟,报道不是文学创作,也不是评论。再比如:“邓玉娇失眠已经有两三个年头了。2007年,她在浙江打工,从那时起晚上开始睡不着,她一度回来治过病,到过郑州、武汉、恩施等地医院,但反反复复始终没有效果。今年3月5日,邓玉娇失眠仍没有改善,张树梅带邓玉娇到恩施州优抚医院看病,并做了血液和脑电图检查。报告单上的名字是‘邓子’。张树梅说,她早就想为女儿改名字,还没来得及带户口本去派出所,女儿看病时先把新名字写上去了。”——既然邓玉娇失眠几年,除了名为“邓子”的报告单,请问是否有名为“邓玉娇”的报告单?重墨渲染邓玉娇的失眠,与警方5月18日的通报遥相呼应。甚至,在最关键的有关“推”还是“按”的关键场景中,直接干脆引用了警方5月18日的表述。而且,暗示邓玉娇在“梦幻城”工作是为了找到一段感情!龌龊到这个地步。原文是:“似乎给了邓玉娇一些启迪,一般认为,这是小镇姑娘们最好的归宿:正值青春时尽情玩乐,在可以收心的时候,有一份自己喜欢的事业,然后有一段可以长久的感情。”够了!这篇报道,像是一篇娱乐化的臆想出来的小说,给邓玉娇带来的负面信息是巨大的,因为,它是披着新闻的外衣、打着所谓“还原”的旗号完成的。
《南方都市报》对这篇报道质疑的读者不计其数,笔者仅摘引两篇完整的评论文章中的片段:
一位署名为“青砖壁瓦”的网友写了一篇题为《南方都市报,你不能这么无耻!》(全篇评论点击此处进入)的评论,愤然道:“看惯这世界无耻的嘴脸,对狰狞已经有了熟悉的适应力,但南都2009年5月20日的无耻,让自己再一次悲哀地感到,失望的泡沫就是从信赖的背后挤破,看了今天南都A12-13版的《女服务员与招商办官员的致命邂逅》,看到这一惯敢言出名的报纸、貌似站在人民当中的立场,以一种小说的手法,揉和传播学和心理学技巧的大作,不禁感到,无耻往往就在你身后,带着一脸通俗的微笑,去用文字的技巧来愚弄你……(略去粗话)南都报,你直接判邓玉娇杀人好了。你还做这么多铺垫、玩这么多技巧、与其被你愚弄而死,不如被你抢权而死!”
一位署名“湘楚汉”的作者在题为《丧钟为谁耳鸣》(全篇评论点击此处进入)的评论中写道:昨天,湘楚汉耐着性子看完了《南方都市报》在昨日(5月20日)登载在A叠12至13版的,题名为《女服务员与招商办官员的致命邂逅》的所谓深度报道,这篇文章与早前该报近几日来切入的角度和视觉焦点令人惊讶地出现了偏差,说它这么快就出现了偏差甚或明显带有某种官方言辞的“说法”使得在下对这份表面上看来一直鼓吹“恪守职业操守”“建立良性的媒体价值观”和它的“勇敢自律,接收监督”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如果我们从这份报纸以这篇有失公正的报导来去看这份报纸的所谓未来,那肯定有失公允,但湘楚汉想问的是,如果一份发行量还算很大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经常以一种明显失真的,带着有色眼晴和意识形态的去看待去报导这个社会发生的方方面面,那这种报纸还有没有前途可言!?如果一份报纸,它面对的,代表的只是一些所谓的特权阶层的话语权,而将社会其他阶层的呼吁置若罔闻时,那它还具有媒体的监督性吗?那它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吗?
邓玉娇案,太多值得我们反思之处。媒体伴随着某种狂热,而挂着理性标签的媒体,以一种更可怕的方式表达着某种倾向性。作为媒体中的一员,此案中有太多令人反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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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14:54:21 | Weblog
五、从“按”(推)倒在沙发拿到刀杀人之间发生了什么?

无论是“按”也好“推”也好,都是把邓玉娇弄倒在沙发上,随后,就发生了杀人事件。问题是,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段被忽略了——在邓玉娇倒在沙发上之后发生了什么?
邓玉娇被三个男人控制(另一个不可能消失)在沙发上,她如何能拿刀杀人?
有关这个细节,是关键中的关键。
我们再看看警方的通报。
以下是巴东县警方5月12日的通报: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
以下是湖北警方5月18日的通报: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注意,在两份通报中,水果刀都是(从某处)“拿出”而不是(随手)“拿起”。当时,笔者看到这一点的时候曾经疑惑,而邓玉娇的律师(夏霖)揭开了答案“死邓贵大的水果刀是邓玉娇自己买的,一直放在包里面……这么重要的证据,他们为什么不去提取,这就是案子的疑问之处。”
是的,这个被省略的过程,可能正是关键。而且,邓贵大被刺中的部位,都是在身体的前面。
反常之下必有隐情。邓玉娇被推倒在沙发上之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性侵害行为是否在这个时间段发生?否则,很难理解邓玉娇何以在在杀人后依然愤怒难平。而且,邓玉娇说的很明确“那些人是畜牲”,很显然,被邓玉娇称为畜生的,除了邓贵大,必定另有其人。

六、支持邓玉娇正当防卫之说

笔者查阅了大量信息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邓玉娇当属于正当防卫,而绝非故意杀人。相关结论司法机关最终会得出,但从已经公开的信息来看,笔者支持正当防卫之说。
邓玉娇在水疗区洗衣,黄智要求她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玉娇在这种情况下受辱是肯定的,但她选择了走开,试图摆脱,而黄智紧随不设,到休息室继续“与之争吵”。随后,邓贵大也加入进来威胁她。这时候,邓玉娇再次选择了退让,请看警方的通报“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这显然已经超出了普通意义上的威胁的概念,面对三个男人的包围,邓玉娇在惊恐之下作出对方要强奸自己的直觉判断是正常的,自卫也是理所当然的。而且,邓玉娇在第二次被按倒(推坐)在沙发上后才做出的反抗,无疑属于自卫。
而且,邓玉娇表现出来的行为也是如此。5月12日的通报是这样表述的: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随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邓玉娇的行为是面对自己可能遭受强奸(轮奸)惊恐之下的本能反应。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还说邓玉娇不够理性,是典型的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邓贵大刀伤在后,说过失杀人至少还有点谱,而其刀伤是在前的。而根据目前已知的信息,如果强奸行为是在邓玉娇被邓贵大按在沙发上后发生的,那么,这个主角是否就是那个消失的人?至少,这种可能目前尚不能排除。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这里的规定强调“正在进行”,只有正在进行强奸,才视为正当防卫。这是对法律常识的误读。在此案中,黄智、邓贵大(还有“失踪”的神秘人)明确表明了犯意,并且,展开了实施行动,表现出明确的主动攻击性,倘若邓玉娇不制止,伤害结果随之就可能发生,邓玉娇采取可制止犯罪行为的措施,是正当的。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邓贵大命丧黄泉是他侵害行为换来的结果。另一方面,什么是“正在进行?”强奸是一个过程,从受害人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意通过其行为开始实施,到使被害人失去自由,到脱掉对方衣服,到露出性器官实施强奸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强奸的进行时应该从犯意被受害人确认那一刻算起,而不能从进入被害人身体后算起,否则,法律岂不成了笑话?还怎么帮助公民保护自己免遭强暴之害?
有北大法律系毕业的某副教授撰文称“即使邓贵大的性欲没有被争吵带来的愤怒所压倒,他强行留住邓玉娇的目的也可能是先留住她,再掏出更多的钱或许以更重的诺来诱惑她,诱惑不了就骂一顿或要求老板开除她了事,未必真敢强奸。”我为这种天才般的想象力和近乎冷血的冷静感到震惊。设身处地的想想,一个弱女子被三个男人暴力威胁,她还能往如此“良善”的地步想吗?还有时间作这样理性的分析吗?或许,把邓玉娇换成北大法律系毕业的那位副教授,副教授会温和地问三位男子:“你们是不是要再多出些钱?!”中国的教育制度把人毁灭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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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14:53:37 | Weblog
四、另一个被忽略的细节

巴东县警方5月12日的通报中,是这样写的: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黄智一个人走在前面,其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湖北警方5月18日的通报中,是这样写的:黄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
注意,这里面有一个被忽略了的细节:“黄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5月12日的警方通报。“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5月18日的警方通报。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有“为其”的表述,意思是为黄智本人提供特殊服务,而在警方5月18日的通报中,没有指明为谁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加上前面消失的“邓某”,被代之以“他人”(原文的表述“邓贵大、黄智酒后陪他人……”),那么,黄智和邓贵大逼迫邓玉娇,是有轮奸企图,还是在强迫她为某人服务?如果是后者,那么,这个人的级别应该是在黄智和邓贵大之上的,不然,当地在此事中的反常表现实在难以解释。至少,按常规理解,对于黄智和邓贵大这种小官是没有必要如此兴师动众地偏袒的。
为何说偏袒?其一,为何忽略最重要的取证,而匆匆以故意杀人罪名限制邓玉娇的自由?毕竟,黄智、邓贵大和另一神秘消失的人,也有轮奸或强奸嫌疑,也应该追究责任。如果说黄智受伤暂且不予追究,那么,对于另外那个神秘消失的人,为何连提也不提了?其二,警方为何匆匆地急迫地在邓玉娇的精神方面做文章?至少,精神病不是警方侦查的重点。而我们看到,邓玉娇在没有被鉴定为精神病的情况下,就被捆绑在精神病院的病床上。媒体报道的原文是:“她(邓玉娇)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如此迫不及待的反常的行动背后,藏着什么?是不是通过邓玉娇的精神失常来否定以后她可能揭出的那个强奸者,进而,使这个恶棍得到保护?
而且,媒体已经披露:在回答媒体问题:“受到谁的性侵害?在什么场合?性侵犯的细节?”时,夏霖律师说,现在还不方便说。
我们都知道,在邓玉娇案中,黄智和邓贵大都是案发主角,如果邓玉娇是遭到了他们的性侵害,律师为何还做“现在还不方便说”这样的表态?
更蹊跷的是,精神完全正常的邓玉娇,既然打电话报警,说明她想让警察到场,却有如下细节。媒体报道称:“谭静(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说,案发当晚,邓玉娇打电话到派出所报警,但警方准备将她带离现场时,她又用玻璃杯攻击办案人员。”是什么原因,让邓玉娇在杀人的惊恐未散的情况下,还用“玻璃杯攻击办案人员”,注意,攻击对象是“办案人员”,对象表述非常明确。
笔者无法得到更多的信息,仅从警方公布的信息来看,这个“消失”的邓某,绝不应该就此消失,因为,至少他也是重要的参与者或在场的知情者。由于信息实在有限,笔者只能根据这些有限信息提出上述疑点,供司法机关参考,希望此案得到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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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14:52:57 | Weblog
三、消失的那个人是谁?——极其重要的秘密

邓玉娇案,举国关注,诸如“按”改成“推”这样的细节,被许多人提出来了。但是,还有一个或许更重要的细节:有一个人消失了。
以下是巴东县警方5月12日的通报:
  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许,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智、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镇上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黄智一个人走在前面,其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邓贵大推门进入休息室。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随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随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也被刺伤。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注意:此中开始提到的“邓某”,在进到梦幻城后几乎就“消失”了,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只有“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一句。
以下是湖北警方5月18日的通报: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注意:此处的“邓某”变成了被邓贵大、黄智“陪”的“他人”,“邓某”被隐去了。
一般而言,这会有两种情况:其一,邓某在案中未起作用,不足轻重,但为何不沿用首次通报中的表述?其二,“邓某”并非邓贵大的下属,而是邓贵大陪伴的“客人”,邓贵大是招商办主任,他所陪的人会是比他级别低的人吗?而且,邓贵大去这样一个娱乐城,竟然随身带着4000多元现金,可见,招待标准是比较高的。甚至,在邓玉娇拒绝提供“特殊服务”后,黄智、邓贵大从水疗室追到休息室还不罢休。以下是警方5月18日通报的内容:
黄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注意:里面提到“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黄智和邓贵大“陪”的人却没有“露面”,而在5月12日的通报中,这个人就在现场。我们再看看警方5月12日通报中的内容:“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这个邓姓同事显然在现场。从“邓某”到“邓姓同事”再到彻底消失,这个人的名字为何如此隐讳?
而且,正常情况下,邓玉娇已经表明了不提供“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黄智根本没有必要从水疗室追到休息室还不罢休,邓贵大也没有必要配合黄智“拿出一叠钱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更重要的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是,邓贵大根本不让邓玉娇走。不管是5月12日通报中的“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还是5月18日通报中的“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和结果:不让邓玉娇走,必须让她“服务”,必须把邓玉娇弄倒在沙发上!这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细节。如果仅仅是黄智、邓贵大自己要满足兽欲,他有必要如此迫切和霸道吗?
更重要的是,邓贵大级别高于黄智,在黄智看上邓玉娇而被拒绝后,邓贵大却火冒三丈,比黄智更凶狠地逼迫邓玉娇,这正常吗?符合官场潜规则吗?这个消失的邓姓同事,果真是邓贵大的下属吗?如果是邓贵大的下属,他在邓贵大与邓玉娇发生争执时,为何不帮助说话,甚至在邓贵大被刺伤时也不相助?黄智还上前阻止了——这正是他作为下属的正常反应。
还有:在5月12日的警方通报中,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注意这里的“我们”的表述,是复数概念,还要注意是“插言”。而在5月18日的通报中,这句话去掉了,变成了“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那么,主语缺失,如果按照字面理解为邓贵大本人,则是单数无疑。
所有的这些疑点,把消失的那个人填充上以后,看看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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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14:52:36 | Weblog
二、恐惧感从何而来?

1)、什么让邓玉娇如此恐惧?
在恩施电视台的采访中,人们听到邓玉娇充满恐惧和无助的叫喊“爸爸,爸爸,他们打我,爸爸,爸爸……”。一个女孩子,在人身受到威胁勇敢自卫时都没有畏惧,而是举刀自卫,但在医院却变得如此恐惧?是什么让她如此恐惧,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种恐惧一定是超过“打”和此前案发现场所带来的恐惧的。那么,它是什么?
2)、是什么让律师如此恐惧?
注意前面提到的报道中的细节:两名律师出来后,大叫“丧尽天良”,然后掩面哭泣。这一幕出乎所有人意料。
分析: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以近乎哀求的语调,请求援助,语气中充满恐惧、悲愤和紧迫感。律师在恐惧什么?
其一,违规将邓玉娇遭受性侵犯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向外发布,此举显示,律师对相关信息可能被遮掩充满担忧,并且是强烈的担忧。律师此举遭到巴东县政府的不满。5月21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我们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至于邓玉娇是否被强奸了,在律师会见之前,邓玉娇从未向公安机关讲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也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律师会见以前,邓玉娇为何不向公安机关讲她遭强奸之事?是不敢讲还是别的原因?甚至,即使当她面对律师,也才在下午会面时才告知这一重要情况(上午律师已经与邓玉娇会面)!邓玉娇的真正顾虑和恐惧在哪里?
其二,请求母校的援助,是对当地司法鉴定的极度不信任,说明此案背后具有相当的“隐情”。
5月22日的《南方都市报》是这样报道的:在看守所门口,夏霖律师请求在场媒体“现在只有呼吁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哪位老师都可以,或者是贵阳市公安局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技术鉴定专家,有个技术问题需要帮忙:案发11天或12天以后,遗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者其他物证还能否检测出来能否提取出来?要考虑到案发地点属于比较潮湿的山区这个因素,还有内裤和乳罩比较光滑。”“今天我在会见邓玉娇的过程中,邓给我提供了受到性侵犯的一些情况,这些证据足可以认定强奸罪行。”
既然“这些证据足可以认定强奸罪行”,律师为何还如此恐惧?说明,他可能担心取证遭遇技术关,或者担心物证被掉包,或者担心鉴定被造假——倘若此推理属实,那么,谁有此能量?
其三,警方为何不提取证据?
先看媒体的报道:晚上8点40多分,夏霖从巴东县刑警队报案出来后,召开了现场发布会。在回答媒体问题:“受到谁的性侵害?在什么场合?性侵犯的细节?”时,夏霖律师说,现在还不方便说。他表示,会见邓玉娇时,邓的精神面貌很好,看不出来有精神病,逻辑也非常清楚。夏霖说:刺死邓贵大的水果刀是邓玉娇自己买的,一直放在包里面。“这么重要的证据,他们为什么不去提取,这就是案子的疑问之处。”夏霖说。
既然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为何会出现“刺死邓贵大的水果刀是邓玉娇自己买的,一直放在包里面”这样匪夷所思的现象?重要的证据,警方为什么不去提取?
更重要的是,两位律师当然明白精神病对于邓玉娇免刑的重要意义,但他们断然否认邓玉娇有精神问题,这本身说明什么?至少说明:邓玉娇精神正常比有精神问题,更能保护她!更能揭开问题!强迫邓玉娇精神有问题,至少可以产生这样一个效果:证明她的话是失真的,是不可信的,而这样做,恰可以掩盖一些真相,甚至“保护”一些人。那么,如果真是这样,要掩盖的真相是什么?要保护的又是谁?更明显也是众所周知的一个问题是:警方5月 18日的通报,为何要对那些细节做修改?那些明显有利于邓贵大等人而不利于邓玉娇的更改,是否出于外力的干预?如果有,那么这个层级源于哪里?
还有,媒体报道称“警察以遗物方式归还了(邓贵大老婆)4000多块钱,那正是击打邓玉娇头部的一叠人民币。”这4千多元钱不是一般的钞票,在本案中,这4000多元钱是邓贵大对邓玉娇进行侵害的工具(警方通报原话是“拿出一叠钱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是邓玉娇确认邓贵大等人犯意的重要依据,警方在侦查阶段匆匆向邓贵大老婆归还重要证据,是匪夷所思的!

其四,公安局长为何一言不发?
5月22日的《南方都市报》有关邓玉娇案的报道,是这样结尾的“到截稿时,记者致电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他表示,要说的昨天专访中已经全部说清楚了。对律师下午发布的言论,胸罩和内裤的事,他不作回应。”对于如此重要的信息,不作任何回应,仅仅是出于原则或谨慎吗?公安局长为何连官腔都不愿意打一下?
其五,两位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紧急通过互联网求救,同时,紧急去见检察机关和县委领导,这说明,他们对公安机关缺乏信任度。为什么?
而且,还有一个重要细节,以下是报道原文:
“ 邓玉娇换下来的衣物最重要的是胸罩内衣,还在邓玉娇母亲家里面,但我今天明显感觉到,邓母本来说陪同我会见,出来后发现,她被巴东警方带到了野三关,而路程要3个多小时。”记者看到,上午,邓玉娇父母一直陪同在看守所门口,中午吃饭时,他们接到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的电话,往野三关镇。在电话里,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说,“回到野三关后,派出所民警向她询问了女儿相关病情,并且到家中拿走了药物。”但她又说,警方没有拿走邓玉娇的衣物,并且,拿药的整个过程也都拍了照。
显然,警方对能证明邓玉娇有抑郁症的药物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邓玉娇的衣物等重要证据!警方关注的是邓玉娇的“病情”和药物。这本身不蹊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