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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生勾结林彪、“四人帮” 进行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 6 (1980.9)

2023年09月29日 | 文化大革命 5 康生、江青、謝富治

 (七)康生支持打砸抢,挑动武斗,镇压群众
  
1.鼓吹“越乱越好”,支持打砸抢 
     
(1)康生一九六七年八月十四日在京西宾馆接见河南部队同志的讲话(节录)  
  
  这个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即使死几个人,出一些乱子,比起收获,还是微不足道的。
  那个地方经过乱,那个地方形势就会更好。 
   
  注:摘自武汉军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九日送来的“中央首长接见河南部队同志的讲话汇编。”原件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康生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接见中央党校李广文、武葆华等人时的讲话(节录)

  
          影印件原文节录)   
  
  反动标语,广播器材被破坏,这是党校的大好形势,不然党校的阶级斗争哪那么平静。实际上党校,将来总结红战团那个时代乱的不够,乱的太短了,不痛不痒相当难,乱了时候好办,林总讲乱矛盾就暴露了。
  让他们弄一下好,阶级斗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出这个事使你们警惕,这是好事。总之是越乱越好。
  
  注:原件存中央党校。李广文、武葆华均系当时中央党校“总指挥部”负责人。 
  
(3)康生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九日同武葆华等人谈话(节录)

  
  注:这是智纯同志的笔记,原件存中央党校。智是当时中央党校“总指挥部”负责人之一。
       
(4)康生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同武葆华等人谈话(节录)

  注:“队部”指群众组织红战团。原件存中央党校。

(5)河南省军区政治部陈玖安同志揭发(节录)

  二十四日晚,斗争陈、钟、牛、蔡、巴五位同志时(陈再道、钟汉华、牛怀龙、蔡炳臣、巴方廷),康生亲自坐阵,并指      大汉拳打脚踢、罚跪、残酷斗争,一直从天黑转到天亮。
          河南省军区政治部
               陈玖安 
               一九七九年五月十日  
  
  注:原件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6)河南省新乡军分区宋菊人同志一九七九年六月十日揭发(节录)
  
  在所谓“七・二〇事件”之后,由康生、吴法宪主持,在京西宾馆组织武汉部队师以上干部开会,批斗了武汉军区司令员陈再道、政委钟汉华,还有湖北独立师和武汉市人武部的牛、蔡、巴。开会不久,就有一些不是正式参加会议的穿便服的人员,上去抓住陈再道、钟汉华和牛、蔡、巴等“坐飞机”,并用拳打脚踢,当场钟汉华同志被整的栽倒在地。这是康生直接出面,亲自主持迫害军队高官高级领导干部的罪恶之一。
  
  注:原件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7)康生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一日在“中央解决山西问题中型座谈会”上的讲话(节录)
  
  打砸抢是不对的。但打了几次,也不能说不是左派,北大发生了多次,你不能说北大不是左派。北京那个学校没有打砸抢?不能因一些缺点就不是左派。反过来,有的地方保守组织倒没有打砸抢,因为它保嘛,但不能因此说它是左派。
  
  注:原件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8)康生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在“中央解决山西问题小型座谈会”上的讲话(节录)
  
  群众把李井泉廖志高抓走了,那你能说他们的大方向错了?
  
  注:原件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2.支一派,压一派,挑动武斗
  

(1)康生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中央党校陈维克等同志写的一封信上的批语

 

                                 康生批语影件原文

  党校 “红战团” 是保字号团体,最近其中有人拥护李洪山,故有分化。拥护反革命分子李洪山的几个人,都是高干子弟。主要的几个人是苏振华的儿子和宋之光等的儿子。他们这伙人曾写信给主席、总理、陶铸、江青等同志告我。现在逐渐将他们的反动面目暴露出来了。
            康生  十二月二十三日
   
  注:1.李洪山当时是北京林学院的学生,因贴了 踢开中央文革,紧跟毛主席闹革命”  的大标语,写了反对陈伯达的大字报,被打成反革命。现已平反。
  2.康生把 “红战团” 定为保字号团体后, “队部” 立即被砸。陈伯达、江青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讲话时,又把 “红战团” 定为 “反动组织” 。当晚, “红战团” 队部再次被砸,该组织的负责人被抓,广大群众遭到镇压。
  3.原件存中央档案馆      
   
(2)康生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月接见河南代表时的四次讲话(摘要)
  
  
  一九六七年六月十六日,在人民大会堂安徽厅,河南代表第三次汇报,当洛阳的同志反映北京红代会的龙红等人在洛阳指挥搞武斗时,康生面对龙红说:“你是红代会农机学院的吗?人家点了名哪!你有权利反驳,你把材料整理一下交上来,这关系到你们红代会的名誉。” 
  一九六七年七月二日,在人民大会堂安徽厅,河南代表第四次汇报会上。当周总理要求三方代表达成协议,不要互打互冲,不要停产停车时,“十大总部”代表提议:“让我们都撤除工事”。康生却阻挡说:“不要急,你怀疑我,我怀疑你,彼此不相信,就是撤除了,也是会筑起来的。因为农民进城带枪要打他们(指二七公社),他们不敢放下。”      
  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八日,在人民大会堂安徽厅,河南代表第六次汇会报上,康生煽动说:“请河南各方面的同志注意,的确四川李井泉的产业军到了河南,要挑起武斗。有些联动分子也到了河南。不要否认这个事实,我们知道很清楚的。李井泉等反动分子,他们千方百计的破坏文化大革命。同志们脑子内要有敌人!有(要)有敌人!要有敌人‥‥‥工人总部的同志要特别注意,据说四川产业军首先找到了你们,这是特别值得注意的。铁军也要特别注意,联动的人也找你们。”      
  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在人民大会堂安徽厅,河南代表第七次汇报会上,康生煽动说:“我请你们估计一下,在河南有没有同情百万雄师的?百万雄师已经到河南了,产业军也到河南了,请同志们注意。特别是铁军、十大总部、特别要注意这个问题,你们应该仔细考虑,你们组织里有没有同情百万雄师的,这一点要注意。为什么?因为我知道,百万雄师是反二七公社的。”
  
  注:1.上述康生四次讲话,摘自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送来的“康生的一些言论摘抄”。     
  2.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说明:就是在康生、陈伯达等人的煽动,纪登奎、刘建勋的策划下,于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发生了二七公社血洗郑州烟厂,所谓抄“百匪”(指百万雄师)的大惨案,当场打死十人,伤残百余人。以后,河南各地又发生了多起镇压群众的大惨案。
  
  注:原件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3.制造宁夏青铜峡流血惨案 
  
  (1)中组部、总政、兰州军区、二十一军和宁夏自治区联合调查组,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宁夏青铜峡❛八・二八❜事件的调查报告”(节录)
  
  在林彪、“四人帮”反革命路线影响下,宁夏群众组织“联委会”(后改称“总指挥部”)于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夺了宁夏自治区党委的权。康生、洗恒汉等,以对待“一・ 二七”夺权的态度,作为区分革命派与保守派的标准,分裂了各群众组织,使“筹备处”和“总指挥部”两派矛盾日趋激化。
  当一八六团八月十三日到达侯家湾,因被“筹备处”阻止,未能进入吴忠时,康生指责:“一八六团太软了”,“原则性不强”。十六日,康生、关锋又要“进驻宁夏的部队要旗帜鲜明,坚决支持“总指挥部”,保护左派;对分散的造反派有被包围的可能,应设法组织他们转移,必要时可发枪自卫。
  
  原件存宁夏自治区党委
  
  (2)六十二师王锦同志从北京打电话传达康生八月二十六日接见宁夏代表时的讲话(节录)

  
          影印件原文节录
  
  八月二十六日凌晨王副部(长)从北京来电:
  康生指示:
  186(团)去吴忠有些软,谈判要坚持原则。他们(指筹备处)犯了罪,还与解放军平起平坐。我们态度有些软了,原则性不够‥‥‥他们是犯了错误的,是犯罪的,不能搞重庆谈判‥‥‥叫他们搞,性质变了,武装镇压,他们有本事,叫他们使好了。
  
  注:原件存六十二师。   
  
  (3)八月二十七日洗恒汉给中央的电报(节录)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宣传工作,开展政治攻势,向保守派提出警告,限期撤离。
  二、发枪武装左派。
  三、发现进攻,即组织左派坚决还击。如要搞的好,部队给予必要的支援和配合。是否妥当,请速示。”
  
  注:原件存兰州军区机要局  
  
  (4)八月二十八日凌晨,康生同意洗恒汉二十七日的电报。
  
  洗恒汉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的交待(节录)

  

  注:原件存宁夏自治区党委 。
  
  张达志同志的证明材料(节录)


  
  注:原件存宁夏自治区党委 。        
  
  (5)康生一九六七年九月六日接见宁夏代表时讲话(节录)
  
  青铜峡六十二师自卫反击是革命行动。如果再来,还要照办。那些坏头头是赵永夫式的人物,镇压的好,一点也不能动摇。
  
  注:原件存中央组织部。青铜峡流血事件,是宁夏“文化大革命”中的一大冤案。一九七九年一月,经中央批准,予以平反昭雪。中央批示中指出:“造成这一冤案的根子是林彪、❛四人帮❜ 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直接责任应由康生、洗恒汉负责。”
  据宁夏自治区党委纪委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报告,在这次“六十二师自卫反击中,共打死群众一百零一人,致伤致残一百三十三人。”
  
〔蔵書目録注〕
 
 1.掲載の史料には、影印のみのもの、影印と影印件原文共にあるもの、どちらもなく活字文だけのものの三種がある。
 2.なお、青字部分は、蔵書目録が掲載の影印を判読したものであり、不明箇所や誤読箇所が多数あるので、正確には影印を参照された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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