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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法 - 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
http://zh.m.wikipedia.org/wiki/%E6%88%98%E4%BA%89%E6%B3%95
争法
于1864年的首部改善武装部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
争法(也称武装冲突法)是于争中可接受行的法律。在除内以外的情况下,争法也被国公法(万国法)的一部分。争法可分大:
法,于争中可接受行的法律。
争,于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理由的法律。
禁止作用
争法中所周知的禁止条款包括禁止攻有十字、新月或与国十字与新月相的其他志的医生、救或医用船只。外禁止向白旗的人或火,因白旗表示有意投降或想要判。在情况下,受十字或白旗保的个人保持中立,不得参与事行;事上,在白旗或十字的保下从事争活是反争法的行,成背信弃罪。不遵守些定会致失受保地位,而且会使反此定的个人成合法的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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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法的国条
有争法的宣言、公、条和裁决列表:
1856年除私掠船只的《巴黎会于海上若干原的宣言 》
1864年于改善地武装部者病者境遇的首部日内瓦公
1868年,于在争中放弃使用重量在400克以下的爆炸性丸的彼得堡宣言
1874年8月27日署于布塞的《于争法和例的国宣言》(布塞宣言)。从未生效,但1899年海牙和平会上争法的撰奠定了基。
1880年牛津法手册。1874年,国法研究院在日内瓦召的会上委派一个委会研究当年的《布塞宣言》,并就此向研究院提交意和充建。研究院的工作促成了本手册于1880年得通,并而在1899年海牙和平会上成撰争法的基。
1899年 海牙公包括4部公和3个附加宣言(由于某原因最后一部公与第一个附加宣言内容相同):
第一公:和平解决国争端
第二公:法和例
第三公: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的原用于海的公
第四公: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似方法投投射物和爆炸物
第一宣言: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似方法投投射物和爆炸物
第二宣言:禁止使用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
第三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或形的投射物
1907年海牙公包括13部公(其中12部已得到批准并已生效)和2个宣言:
第一公:和平解决国争端公
第二公:限制使用武力索契公
第三公:于争始的公
第四公:法和例公
第五公:中立国和人民在中的利和公
第六公:于争始国商船地位公
第七公:于商船改装公
第八公:于敷自触水雷公
第九公:于海公
第十公: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原用于海的公
第十一公:于海中限制行使捕公
第十二公:于建立国捕法院公
第十三公:于中立国在海中的利和公
第一宣言:展了1899年会的第二宣言,将其他型的行器包括在内
第二宣言:制仲裁
1909年有海法的敦宣言,然中立体的利表出更多尊重,但主要是在重申已有法律。从未生效。
1922年,盛海条,也称五国条(2月6日)
1923年,海牙空草案
1925年 《禁止在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菌作方法的日内瓦定》
1927-1930年 希- 国仲裁法庭
1928年,洛格白里安公(亦称巴黎非公)
1929年,于改善俘待遇的日内瓦公
1930年,限制和裁海的条(4月22日,敦海条)
1936年,第二次敦海条(3月25日)
1938年,阿姆斯特丹,保平民居民免受新争武器影的公草案
1938年,有“保平民居民在争中免遭空”的国盟宣言
1945年,合国章(1945年10月24日生效)
1946年堡国事法庭的裁决
1947年,堡原。根据1947年11月21日合国大会第177号决定。
1948年,合国,防止及治族罪公
1949年日内瓦公及其附加定
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改善地武装部者病者境遇
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改善海上武装部者病者及遇船者境遇
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俘待遇
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保平民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于保国性武装冲突受者的附加定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于保非国性武装冲突受者的附加定
2005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于采一个新 特殊志的附加定
1954年,于生武装冲突保文化的海牙公
1971年,国法研究院的格勒布决,在合国部参与的行中用武装冲突人道的条件
1977年,合国,禁止事或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改境的技的公
1978年,十字,用于武装冲突的国人道法基本
1980年,合国,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具有分害力或作用的常武器公
1980年,于无法的碎片的第一定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雷和其他装置的第二定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燃武器第三定
1995年,于激光致盲武器的第四定
1996年 于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的第二定
2003年11月28日,争留爆炸物定(1980年公的第五定),2006年11月12日生效。
1994年,雷莫国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
1994年,十字国委会/合国大会,有武装冲突期的境保的事手册和指南
1994 年《合国人和有人安全公》
1996年,国法院于以核武器相威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咨意
1997年 《于禁止使用、存、生和人地雷及此地雷的公》(渥太公)
1998年 《国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生效。
2000年 《〈儿童利公〉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定》,2002年2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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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法
于1864年的首部改善武装部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
争法(也称武装冲突法)是于争中可接受行的法律。在除内以外的情况下,争法也被国公法(万国法)的一部分。争法可分大:
法,于争中可接受行的法律。
争,于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理由的法律。
禁止作用
争法中所周知的禁止条款包括禁止攻有十字、新月或与国十字与新月相的其他志的医生、救或医用船只。外禁止向白旗的人或火,因白旗表示有意投降或想要判。在情况下,受十字或白旗保的个人保持中立,不得参与事行;事上,在白旗或十字的保下从事争活是反争法的行,成背信弃罪。不遵守些定会致失受保地位,而且会使反此定的个人成合法的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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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法的国条
有争法的宣言、公、条和裁决列表:
1856年除私掠船只的《巴黎会于海上若干原的宣言 》
1864年于改善地武装部者病者境遇的首部日内瓦公
1868年,于在争中放弃使用重量在400克以下的爆炸性丸的彼得堡宣言
1874年8月27日署于布塞的《于争法和例的国宣言》(布塞宣言)。从未生效,但1899年海牙和平会上争法的撰奠定了基。
1880年牛津法手册。1874年,国法研究院在日内瓦召的会上委派一个委会研究当年的《布塞宣言》,并就此向研究院提交意和充建。研究院的工作促成了本手册于1880年得通,并而在1899年海牙和平会上成撰争法的基。
1899年 海牙公包括4部公和3个附加宣言(由于某原因最后一部公与第一个附加宣言内容相同):
第一公:和平解决国争端
第二公:法和例
第三公: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的原用于海的公
第四公: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似方法投投射物和爆炸物
第一宣言: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似方法投投射物和爆炸物
第二宣言:禁止使用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
第三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或形的投射物
1907年海牙公包括13部公(其中12部已得到批准并已生效)和2个宣言:
第一公:和平解决国争端公
第二公:限制使用武力索契公
第三公:于争始的公
第四公:法和例公
第五公:中立国和人民在中的利和公
第六公:于争始国商船地位公
第七公:于商船改装公
第八公:于敷自触水雷公
第九公:于海公
第十公: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原用于海的公
第十一公:于海中限制行使捕公
第十二公:于建立国捕法院公
第十三公:于中立国在海中的利和公
第一宣言:展了1899年会的第二宣言,将其他型的行器包括在内
第二宣言:制仲裁
1909年有海法的敦宣言,然中立体的利表出更多尊重,但主要是在重申已有法律。从未生效。
1922年,盛海条,也称五国条(2月6日)
1923年,海牙空草案
1925年 《禁止在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菌作方法的日内瓦定》
1927-1930年 希- 国仲裁法庭
1928年,洛格白里安公(亦称巴黎非公)
1929年,于改善俘待遇的日内瓦公
1930年,限制和裁海的条(4月22日,敦海条)
1936年,第二次敦海条(3月25日)
1938年,阿姆斯特丹,保平民居民免受新争武器影的公草案
1938年,有“保平民居民在争中免遭空”的国盟宣言
1945年,合国章(1945年10月24日生效)
1946年堡国事法庭的裁决
1947年,堡原。根据1947年11月21日合国大会第177号决定。
1948年,合国,防止及治族罪公
1949年日内瓦公及其附加定
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改善地武装部者病者境遇
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改善海上武装部者病者及遇船者境遇
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俘待遇
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保平民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于保国性武装冲突受者的附加定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于保非国性武装冲突受者的附加定
2005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于采一个新 特殊志的附加定
1954年,于生武装冲突保文化的海牙公
1971年,国法研究院的格勒布决,在合国部参与的行中用武装冲突人道的条件
1977年,合国,禁止事或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改境的技的公
1978年,十字,用于武装冲突的国人道法基本
1980年,合国,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具有分害力或作用的常武器公
1980年,于无法的碎片的第一定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雷和其他装置的第二定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燃武器第三定
1995年,于激光致盲武器的第四定
1996年 于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的第二定
2003年11月28日,争留爆炸物定(1980年公的第五定),2006年11月12日生效。
1994年,雷莫国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
1994年,十字国委会/合国大会,有武装冲突期的境保的事手册和指南
1994 年《合国人和有人安全公》
1996年,国法院于以核武器相威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咨意
1997年 《于禁止使用、存、生和人地雷及此地雷的公》(渥太公)
1998年 《国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生效。
2000年 《〈儿童利公〉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定》,2002年2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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