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曆
全世界通用的曆法稱為公曆,它實質上是一種陽曆。
原始的陽曆是古埃及人創立的。最初取一年為365日。為了協調曆法年與回歸年的長度,公元年曆 前46年羅馬統治者儒略·凱撒對陽曆作了修改,制定儒略曆。公元前8年,凱撒的侄兒奧古斯都又對儒略曆作為調整。儒略曆分一年為十二個月,平年365日;年份能被4整除的為閏年,共366日。這樣,儒略曆曆年平均長度便是365.25日,同回歸年長度365.2422日相差0.7078日,400年約差3日。從實施儒略曆到十六世紀末期,累差約為10日。為了消除了這個差數,教皇格裏高利(一譯格雷果裏)十三世把儒略曆1582年10月4日的下一天定為10月15日,中間消去10天;同時還修改了儒略曆置閏法則:能被4除盡的年份仍然為閏年,但對世紀年(如1600,1700,……),只有能被400除盡的才為閏年。這樣,400年中只有97個閏年,比原來減少三個,使曆年平均長度為365.2425日,更接近於回歸年的長度。經過這樣修改的儒略曆叫格裏高利曆,亦稱格裏曆。格裏曆先在天主教國家使用,二十世紀初為全世界普遍采用,所以又叫公曆。這個曆法最大的特點,是完全不考慮月亮周期在太陽年中的複合運動周期情況,而是按照人的主觀數學分段的方式,把一年截分成為12個月,然後,為了調整每四年出現的一次太陽運作日和數學分段日上的差異情況,將一年主觀分成為1、3、5、7、8、10、12月為31日,4、6、9、11月為30日,2月為28日,2月為四年一次的調整日差日。人們使用的西曆,也就是我們使用的公曆,基本沒有天地人合一的任何科學內涵,只有主觀數學分段意義。即使是西曆中使用的七天一星期和星期天休息日,盡管是借用的東方曆法中的七星象為一個朔望區間的天文理論,但是,其內涵已經被改動成為了基督教的禮拜時間序列了,與天文現象已毫無瓜葛。所以,人們使用的西曆,盡管是全世界公用的,但是,其中不合理不科學的問題非常多,也不太符合計算機時代的記數需要,其數學功能比起中國曆法可以180年一循環輪換的甲子記數年法的功能差了許多。
中國於1912年開始采用公曆,但當時仍用中華民國紀年。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采用公曆紀年。
2.農曆
農曆是我國采用的一種傳統曆法,又名夏曆、中曆、舊曆,民間也有稱陰曆的(農民曆印刷其實並非純陰曆,而是陰陽合曆)。它用嚴格的朔望周期來定月,又用設置閏月的辦法使年的平均長度與回歸年相近,兼有陰曆月和陽曆年的性質,因此在實質上是一種陰陽合曆。農曆把日月合朔(太陽和月亮的黃經相等)的日期作為月首,即初一。朔望月的平均長度約為29.53059日,所以有的月份是30日。稱月大;有的月份是29日,稱月小。月初所在的日期,按太陽和月亮的位置推算定,不機械地安排。農曆以12個月為一年,共354日或355日,與回歸年相差11日左右。為此,通過增加閏月的辦法加以協調(置閏的周期約為十九年七閏)。有閏月的年份有13個月,全年約384天。閏月的安排由二十四節氣來決定。農曆月份按照12個“中氣而定名。缺點是平年與閏年天數相差太大。
推算
比如今天是2004年7月2日,那位清末學者是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初九日出生的,唐朝從公元618年到907年共統治了290年等等,這些就是時間。這些時間的計算單位和數字是怎么來的?是從與人類關系最密切的三個天體——太陽、地球、月亮的運轉周期的比例計算出來的。計算時間的三個基本單位,年指地球繞太陽公轉一周,月指月亮繞地球公轉一周,日指地球自轉一周。這些本來是小學生都懂的常識,為什么說是一種專門學問?其實並不那么簡單。准確地計算時間是一件十分複雜的事,複雜的原因在於太陽、地球、月亮這三個天體運轉周期的比例都不是整數,誰對誰都無法除盡。我們通常說一年12個月,360日,這只是一個概數。假如真的一個月是30整日,一年是12整月或360整日,那么曆法就不成其為一門學問了。實際情況卻是:地球繞太陽一周是地球自轉一周的365倍多一點,相當於月亮繞地球一周的12次再加11日多一點;月亮繞地球一周是地球自轉一周的29倍多一點。它們相互間的比例都有一個除不盡的尾數,這就需要進行很複雜的計算,使年、月、日的周期能夠相互配合起來,並且都能用整數進位,便於人們計算、使用,這就是曆法。所以又可以說曆法是計算太陽、地球、月亮運轉周期的比例的學問,是以這三個天體的運轉比例為研究對象的。用不同的方法來計算這種比例關系,就是不同的曆法。
中國曆法發展史
簡介
縱觀中國古代曆法,所包含的內容十分豐富,大致說來包工商日誌 括推算朔望、二十四節氣、安置閏月以及日月食和行星位置的計算等。當然,這些內容是隨著天文學的發展逐步充實到曆法中去的,而且經曆了一個相當長的曆史階段。如果再將這個“相當長的曆史階段”細分的話,大致又可以分為四個時期,即古曆時期:漢武帝太初元年以前所采用的曆法;中法時期:從漢太初元年以後,到清代初期改曆為止。這期間制訂曆法者有七十餘家,均有成文載於二十四史的《曆志》或《律曆志》中。諸家曆法雖多有改革,但其原則卻沒有大的改變;中西合法時期:從清代期蘇會傳教士湯若望上呈《新法曆書》到辛亥革命為止;公曆時期:辛亥革命之後,於1912年孫中山先生宣布采用格裏高曆(即公曆,又稱陽曆),即進入了公曆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采用公曆的同時,考慮到人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還頒發中國傳統的農曆。
上古時代
在我國,根據傳說,在黃帝時代就已經有了曆法,但不足為憑。帝堯時代有粗疏曆法的傳說,可能還稍有根據,據成書於春秋時代的典籍《尚書·堯典》所載,帝堯曾經組織了一批天文官員到東、南、西、北四方去觀測星象,用來編制曆法、預報季節,但有關曆法的材料至今尚未發現。
成書年代不晚於春秋時代(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前5世紀)的《夏小正》按12個月的順序分別記述了當月星象、氣象、物候,以及應該從事的農業和其他活動。例如,書中記載道:
正月,鞠則見,初昏參中,鬥柄懸在下。
三月,參則伏。
四月,昴則見,初昏南門正。
五月,參則見,初昏大火中。
六月,初昏鬥柄正在上。
七月,漢案戶,初昏織女正東鄉,鬥柄懸在下則旦。
八月,辰則伏,參中則旦。
九月,內火,辰系於日。
十月,初昏南門見,織女正北鄉則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