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合約書的完整內容
只是把與這次提出申請有關的合約書內容挑了出來
同時由於合同用語相當煩瑣 我都簡而言之了
強調 甲方=SM 乙方=神起
第2條 (合約期間)
1. 本合約期限為從2003. 6. 30到首張專輯發行後的第10年結束.
(註釋:這一條款已於2004年1月12日修改為了首張專輯發行後的第13年.)
2.由於乙方(神起)自身的原因無法正常活動,合約期間自動延長
第3條(管理的轉讓)
1. 乙方所有的與放送出演及國內活動相關的管理都均有甲方(SM)進行
第9條(利潤分配-唱片)
1. 乙方作為歌手發表唱片,如果單一專輯銷量(除開退貨)超過50萬張, 在下一張專輯發售時五人總共能得到5000萬元, 超過100萬張總共能得到1億.(但單曲唱片50萬張以上五人總共收入2500萬元, 100萬張以上5000萬元.) 但,乙方在締約後作為組合成員單獨活動,收入也按人數進行分配.
2.第1條中提到的乙方的正規專輯收入,甲方如果將其第2次製作和編輯(LIVE唱片,BEST唱片,剪輯唱片,其他合輯等)的收入均歸甲方所有
3.網上及有無線網絡的音源流通(包括MP3和數位音樂的流通)以及海外市場的公演門票和唱片的收入將有10%給乙方.(乙方如為組合,分配方式請參照第9條第1款)
是一個人2%的意思嗎?
4.應甲方要求,乙方出演由甲方製作的網絡放送,而網絡放送是為了替乙方宣傳的話,乙方將沒有出演費
第10條(收入分配-放送,活動,廣告,肖像權等)
1. 所有固定放送媒體的出演費的40%歸甲方所有.
2. 固定出演以外的作為嘉賓和歌手出演的放送出演費全額充抵甲方的宣傳進行費.
神起沒有固定出演節目 所以沒有收過出演費?
3. 演藝活動發生的所有收入(9,10條1, 2款除外) ,除去累計的所有運營費的純收入的50%歸甲方所有.但組合純收入的40%歸甲方所有, 乙方個人活動的收入按以下標準分配.(兩人組活動 30%, 三人20%, 4人15%, 5人12%, 6人10%)
這條看不太懂 不過以SM自己提出的110億結果論來看 也沒賺多少
第11條(違約和損害賠償)
...
2. 損害賠償以總投資額度為標準計算(包括唱片製作費及以任何形式支付使用的各種費用的三倍,剩餘合約期間內預定的收益金的三倍,以及共計1億元的用做其他用途使用的費用,全部由乙方賠償給甲方.) (註釋:2007.12通過和約附件修改為投資金的3倍,預定收益的2倍.)
3.如欲解約,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也要遵守第11條第2款的約定
這條對於在訴訟上會不會有影響阿?
出處 - OHMICKY朴有天中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