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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NBA‧自由球員行使規則

2024-03-19 | DREAM-NBA‧規則及大事記
概要:如果覺得煩的話真的不要怪我XDDD
 
 
◎第一章 自由球員行使資格及過程

 第一條 06年球季開始實施自由球員制度。
     自由球員之行使,另參照主規則第五章第三條起至第六條止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文內容為名詞之定義。)
     假設行使之球員為A、A之原球隊為甲、A欲轉隊過去之球隊為乙。

 第三條 (依前條之名詞定義。)
     甲、乙需位在不同分區(西區/東區)。

 第四條 (依第二條之名詞定義。)
     若A當年為先發,且為年度第一隊、年度第二隊、年度第三隊、防守第一隊、防守第二隊成員,則A可行使之年資為滿六年、滿十一年或滿十五年。

 第五條 (依第二條之名詞定義並承前條。)
     乙若僅握有一個選秀權的條件下,乙需換給甲:現時點A之位置的第一順位替補球員+當年度前八順位的選秀權。
     乙若握有二個選秀權以上的條件下,乙需換給甲:現時點A之位置的第一順位替補球員+當年度前十二順位中的次高順位選秀權。
     乙若握有二個選秀權以上的條件下,乙需換給甲:現時點A之位置的第一順位替補球員+當年度前十二順位中的最低順位選秀權。(至10年球季為止)<原條文已廢止>
     乙若無法滿足前二項條件的任一項,則A之自由球員行使為不成立。

 第六條 (依第二條之名詞定義。)
     若A當年為先發,且不曾為年度第一隊、年度第二隊、年度第三隊、防守第一隊、防守第二隊成員,則A可行使之年資為滿六年、滿十一年或滿十五年。

 第七條 (依第二條之名詞定義並承前條。)
     乙若僅握有一個選秀權的條件下,乙需換給甲:現時點A之位置的第一順位替補球員+當年度第九順位起至第十五順位止的選秀權。
     乙若握有二個選秀權以上的條件下,乙需換給甲:現時點A之位置的第一順位替補球員+當年度第九順位起至第十五順位止的最高順位選秀權。
     乙若握有二個選秀權以上的條件下,乙需換給甲:現時點A之位置的第一順位替補球員+當年度第九順位起至第十五順位止的最低順位選秀權。(至10年球季為止)<原條文已廢止>
     乙若無法滿足前二項條件的任一項,則A之自由球員行使為不成立。

 第八條 (依第二條之名詞定義。)
     若A當年為該位置的第一順位替補,則A可行使之年資為滿八年或滿十四年。

 第九條 (依第二條之名詞定義並承前條。)
     乙需換給甲:現時點A之位置的第一順位替補球員,或是當年度第六順位起至第十五順位止的最低順位選秀權。
     乙若無法滿足前項內容中之任一條件,則A之自由球員行使為不成立。

 第十條 自由球員行使成功的球員,其所屬新球隊需與該球員訂立複數年合約。

 第十一條 自由球員行使成功並完成轉隊後,不得因任何理由取消。

 第十二條 自由球員行使過程中,在產生結果前該球員主動取消者,視為與原所屬球隊訂立三年之複數年合約。

 第十三條 自由球員行使並未成立者,該球員回到與原所屬球隊一年一約之狀態。

 第十四條 本章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條件,若球員於生涯中先後符合者,皆可為各項之自由球員行使,並無互斥之狀態。


◎第二章 自由球員之複數年合約‧其一

 第一條 本章之規定限於自由球員行使時之年資為滿六年之場合。

 第二條 本章所指之複數年合約,其至少三年、至多十年。

 第三條 複數年合約為三年或四年之場合,該複數年合約不得成為交易之對象。
     但第一章第十二條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四條 複數年合約為五年以上之場合,自該合約第六年即球員年資第十一年起,該球員提早進入能力衰退期
     該球員處於年資第十一年及第十二年時,每年球季結束時總能力値需減少100點,但仍可由每年二場之觀看比賽增加總能力値。
     前項所指總能力値之減少及增加,於球季結束後再予以一次結算。
     該球員自年資的第十三年起,則恢復成正常的能力衰退狀態。

 第五條 複數年合約為八年或九年之場合,該球員所屬之新球隊於次年不得再與任何自由球員訂約。
     前項之複數年合約在進入最後一年時,其所剩最後一年部分的合約得交易。

 第六條 複數年合約為十年之場合,該球員所屬之新球隊於之後二年皆不得再與任何自由球員訂約。
     前項之複數年合約在進入倒數第二年時,其所剩最後二年部分的合約得交易,但不得拆開交易。


◎第三章 自由球員之複數年合約‧其二

 第一條 本章之規定限於自由球員行使時之年資為滿八年或滿十一年之場合。

 第二條 本章所指之複數年合約,其至少二年、至多五年。

 第三條 複數年合約為二年、三年或四年之場合,該複數年合約不得成為交易之對象。
     但第一章第十二條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四條 複數年合約為五年之場合,合約在進入最後一年時,其所剩最後一年部分的合約得交易。
 
 
◎第四章 自由球員之複數年合約‧其三

 第一條 本章之規定限於自由球員行使時之年資為滿十五年之場合。

 第二條 本章所指之複數年合約一律為二年。
     二年合約結束後,若球員與所屬球隊皆無反對之意思,則自動重新簽訂二年之複數年合約。
     二年合約結束後,若球員或所屬球隊反對自動重新簽訂二年之複數年合約,但球隊亦無交易之想法者,則恢復一年一約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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